马静华、陈一鸣:柑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上)
(2013-06-09 20:43:16)分类: 《司法》杂志 |
柑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
马静华
一、问题提出与资料来源
当前,农村纠纷解决研究可谓视角多元,但现有视角对解纷主体的功能、作用的研究还存在技术上的不足。[1]各种解纷机制的研究表明,任何一种解纷机制总与解纷主体的功能、作用密切相关,解纷规则与方式是通过解纷主体的能动作用而形成,解纷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亦要受制于解纷主体的判断与权衡。按这样的思维,从技术层面——而非权力运作层面——对解纷主体本身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考察应当包括:纠纷解决主体对纠纷解决过程与结果实际产生什么影响?为何产生这种影响?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旨在研究农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考察其对纠纷解决过程、方式与效果的权威影响,揭示这种权威影响的形成机制,扩展已有研究成果。为此,我们选择川东北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转化型农村”为调查对象。[2]笔者之一在那里有近20年的生活经历和进行社会调查所需的关系资源,并在柑村进行了为期10天的集中调查,调查方式主要是问卷和访谈。[3]
二、柑村解纷主体的构成状况
在农村,解纷个案很难记录下来,所以我们无法取得在一个较长时域内柑村各种解纷主体的准确解纷数据。表1、表2的数据尽管不是各解纷主体在两个阶段的实际解纷数量及比例,[4]但还是能大致反映某一时期各解纷主体解决各类纠纷的总体格局。
表1:1980-1991解纷总数量为179起时柑村各解纷主体的解纷情况
纠纷类型 |
家族宗族 |
各种村庄能人 |
村组干部 |
乡政府、法庭 |
不同主体解决同类纠纷数量 |
|||||
解纷数量 |
% |
解纷数量 |
% |
解纷数量 |
% |
解纷数量 |
% |
解纷 数量 |
% |
|
邻里纠纷 |
4 |
2.2 |
6 |
3.4 |
22 |
12.3 |
3 |
1.7 |
35 |
19.6 |
耕地、林地边界及用水纠纷 |
2 |
1.1 |
11 |
6.1 |
17 |
9.5 |
2 |
1.1 |
32 |
17.9 |
庄稼、林木等财产(损害)纠纷 |
3 |
1.7 |
10 |
5.6 |
18 |
10.1 |
2 |
1.1 |
33 |
18.4 |
计生纠纷 |
2 |
1.1 |
6 |
3.4 |
14 |
7.8 |
2 |
1.1 |
24 |
13.4 |
婚姻、家庭纠纷 |
5 |
2.8 |
8 |
4.5 |
13 |
7.2 |
7 |
3.9 |
33 |
18.4 |
其他纠纷 |
4 |
2.2 |
7 |
3.9 |
9 |
5 |
2 |
1.1 |
22 |
12.3 |
同一主体解决各类纠纷 |
20 |
11.2 |
48 |
26.8 |
93 |
51.9 |
18 |
10.1 |
N=179 |
|
表2:1992-2005年3月解纷总数量为197起时柑村各解纷主体的解纷情况
纠纷类型 |
家族宗族 |
各种村庄能人 |
村组干部 |
乡政府、法庭 |
不同主体解决同类纠纷数量 |
|||||
解纷数量 |
% |
解纷数量 |
% |
解纷数量 |
% |
解纷数量 |
% |
解纷 数量 |
% |
|
邻里纠纷 |
3 |
1.5 |
13 |
6.6 |
6 |
3 |
|
|
22 |
11.2 |
耕地、林地边界及用水纠纷 |
2 |
1 |
5 |
2.5 |
2 |
1 |
|
|
9 |
4.6 |
庄稼、林木等财产(损害)纠纷 |
2 |
1 |
7 |
3.6 |
3 |
1.5 |
|
|
12 |
6.1 |
计生纠纷 |
|
|
10 |
5.1 |
5 |
2.5 |
3 |
1.5 |
18 |
9.1 |
农业负担纠纷 |
3 |
1.5 |
32 |
16.3 |
12 |
6.1 |
5 |
2.5 |
52 |
26.4 |
婚姻、家庭纠纷 |
4 |
2 |
20 |
10.2 |
12 |
6.1 |
12 |
6.1 |
48 |
24.3 |
其他纠纷 |
2 |
1 |
22 |
11.2 |
8 |
4.1 |
4 |
2 |
36 |
18.3 |
同一主体解决各类纠纷数量 |
16 |
8.1 |
109 |
55.3 |
48 |
24.4 |
24 |
12.2 |
N=197 |
|
1980~1991年柑村各类纠纷数量387起,其中各类解纷主体得以介入的数量(解纷数量)为179起,1992~2005年3月的相应数量分别为408和197起。[5]根据表1,在179起解纷总量中,村组干部解纷数量93起,占51.9%,[6]在各类纠纷解决中都处于一种均衡优势,是这一时期主要的解纷主体。各种村庄能人的解纷数量48起,占26.8%,与村组干部相比,处于一种均衡弱势,但已属重要的纠纷解决力量。家族宗族与乡政府、法庭解纷总的数量及解纷比例都很低。这一时期柑村各解纷主体的构成呈金字塔结构,从塔基至塔尖依次为:村组干部,各种村庄能人,家族宗族,乡政府、法庭。
与前一时期相比,表2所示的柑村解纷主体金字塔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村组干部解决各类纠纷比例剧降至24.4%,而各种村庄能人解纷比例飙升至55.3%,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解纷主体。家族宗族的解纷力量日益式微,乡政府、法庭的解纷比例虽超过前者,但其解纷作用并未明显增强。这一时期柑村解纷主体金字塔从下至上依次为:各种村庄能人,村组干部,乡政府、法庭,家族宗族。
解纷主体金字塔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柑村各种解纷主体的权威格局。在对乡村力量格局的理论分析中,“权威”话语的使用极为频繁。尽管有人认为权威“不是结构性的产物,而是文化批评的产物”,[7]但相对于乡村“权力”概念,“权威”的含义更加宽泛、模糊,这正好适合对乡村秩序维持力量的描述。以柑村各种权威的形成机制及其在解纷中的实际功能为依据,将之归为四类:传统权威、新型权威、常规权威和正规权威。家族宗族是传统的解纷主体。各种形式的村庄能人,涌现于1980年代后,要么有较高的人格魅力、要么有一定经济地位、要么有一定社会背景、要么在老百姓眼中有一定文化或见过大世面,属于新型权威。传统权威和新型权威具有非制度化特征。[8]村组干部是农村基层常设性秩序维持力量,也是村级常设性解纷主体,属常规权威。在模糊但根深蒂固的村民认知里,乡政府、法庭都是国家法律的代表者,其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最好诠释,[9]与常规权威相比,属正规权威。后两种权威属“科层式权威”之列,是制度化的。[10]
上述分析揭示出柑村解纷实践中一个显见的矛盾:传统理念中,代表国家法律的乡政府、法庭是正式的解纷主体,村组干部是常规的解纷主体,由它们解决农村纠纷似乎理所当然。在柑村,事实上既不正规也不常规的各种能人权威在村庄纠纷解决中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由此引出一系列理论问题:不同的解纷主体如何对解纷过程、方式与结果产生影响?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解纷主体格局?
本文为200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体系的完善》(05-ZD044)的阶段性成果。
[1] 在宏观层面,学者们通常从国家法/民间法、国家权力/乡土权威的互动过程中寻找例证,在微观层面,现有研究又特别钟情于“理性农民”在选择解纷途径时对多种因素考量,都缺乏对纠纷解决主体功能、作用的深入探讨。
[2] “转化型农村”是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因此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典型性。张立伟:“乡村社会的秩序与纠纷处理”,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154页。
[3] 以户为单位,我们先后取得120份有效问卷,问卷涉及常见农村纠纷。解纷主体也是以柑村和F乡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4] 在纠纷及其解决问题上,村民们喜欢以“80年、九几年、这两三年”等阶段性话语引起话题,这是很有道理的。笔者把柑村近25年大致分成两个时段。
[5] “解纷数量”是第三方作为解纷主体时的数量,是某一时段发生的“纠纷数量”的一部分;基于研究目标,本文不涉及避让、和解等尽管是较为重要的解纷方式。
[6] 解纷比例=各解纷主体的解纷数量/解纷总量。
[7] 同注②,第148页。
[8] 赵旭东将乡村的权威归结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两种。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9] 同注②,第150页。
[10] 笔者将小组长视为制度化的:一是国家权力在农村基层——乡村组——之间长期遵循“上传下达”和“下报上批”的运行程序,这很容易形成农民关于“国家权力的连续性与等级性想象”(谢鸿飞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