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张卫平:周杰撞车事件与事实认定和处理的法律技术

(2012-06-02 22:45:18)
标签:

杂谈

周杰撞车事件与事实认定和处理的法律技术

 

    在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往往涉及十分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是对制度设计者、研究者、法律实务者智慧的挑战和考验。



张卫平:周杰撞车事件与事实认定和处理的法律技术

 

周杰作为一名影视演员,应该说具有很好的外形条件,据说演技也颇受“琼瑶阿姨”的欣赏,不过在琼瑶最火爆的电视剧《环珠格格》之后,周杰似乎还没有主演过一部特别有影响的电视剧角色,其知名度依然靠“尔康”(《环珠格格》)的角色在维持。当然,也不时有一些与影视无关的个人事件曝光,构成了个人生活故事的另类“连续剧”。最近,更是因为“奔驰撞出租”的撞车事件而成为自己另类“连续剧”“当红”新主角,享受着网上超高点击率。    

据媒体报道,200962凌晨345,周杰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座驾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发生车祸,造成出租车及车内两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杰以周姓名义报警后以到医院就诊为由离开现场。此后,警方一直未能联系上他,直到12个小时后他自行到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并接受了警方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零。尽管测试的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零,车祸中的伤者却指称周杰当时身上有明显酒味,他离开现场并非他自称的到医院就诊,而是避开酒精测试。周杰对此否认,并在之后闭口不谈当时自己的去向,很多网友都对他的做法提出质疑,周杰就此卷入了“车祸门”,《环珠格格》中的“尔康”成了人们记忆中的“曾用名”,取而代之的是“周撞撞”、“周跑跑”、“周默默”、“周逃逃”。

200771,交通队依法认定(京公交(朝)认字[2009]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演员周杰被认定超速驾驶、肇事逃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新月出租车公司司机高某拐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负次要责任。同时现场还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杰事发时属饮酒驾车。交通支队还认定:事故后,周杰虽报警,但未履行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弃车离开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属弃车逃逸行为。

76,周杰代理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请求朝阳交通支队重新调查认定。在复核期间,由于周杰起诉了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因此交通管理部门终止了复核程序。从此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今后是否还会发生其他关联诉讼(受伤乘客对周杰或出租车公司或对两者共同提起诉讼),尚不得而知。

笔者关注的是,在这一事件所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周杰的过错有无和大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就涉及了事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周杰是否饮酒驾车的事实。按照交管部门的事实认定,周杰有两项主要过错,一是超速,二是肇事逃逸。对于酒后或醉酒驾车的事实没有予以认定,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杰事发时属饮酒驾车”。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驾车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也当然属于过错行为。对于被告出租车公司而言,是否肇事逃逸、是否饮酒驾车都是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实问题,出租车公司作为被告在被诉抗辩或反诉中都会涉及这一事实,如果放弃这一事实主张则是另一回事。由于周杰在事发后不久就离开了现场导致交管部门无法及时认定是否系饮酒驾车,所以才作出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杰事发时属饮酒驾车”的判断。这样的判断既不没有认定周杰饮酒,也没有认定周杰没有饮酒,也就是说周杰是否饮酒的事实属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虽然,在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理时,应当依据职权查明这一事实——交警可以调查、询问本人和证人查明这一事实,通过公权力揭示案件的相关事实。但现在的情形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查明。现在这一事实的未知状态被带进了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揭示与交通事故行政处理和刑事案件的处理都有所不同,案件事实一般不是由法院来发现,法院的职责只是判断当事人双方提出事实的真伪和关联性。那么,如何来判断这一事实的真伪呢?有人主张,可以修改法律,作出法律推定的规定,即只要无正当理由躲避酒精测试的,直接推定为饮酒,但这样的法律推定不能解决法律修改前的这类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

从现在民事诉讼规范来看,如果该事实属于裁判必须依据的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且处于真伪不明时,在法律上采用的是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的技术处理(民事诉讼不能因为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拒绝裁判)。也就是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对该事实的证明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就要承担由于没有能够证明该事实而由此产生的相应不利后果。在这一案件中,原告周杰指控被告有过错,原告就必须对被告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果主张责任不存在、免除或分担,就必须对责任不存在、免除或对方也有责任、责任更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饮酒驾车的事实,那么被告的主张就不能成立,也就无法实现无责任、责任免除或分担的抗辩。由于是否饮酒驾车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出租车公司一方(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原理),因此,出租车公司一方就必须想法设法加以证明。而对周杰而言,交管部门的认定在饮酒这一点上对自己的,即已认定是否饮酒驾车的事实真伪不明,如果法院认可交管部门对这一事实状态认定的结果,则法院可以按照证明责任分担的法则直接裁判被告关于饮酒驾车的主张不能成立。但由于交管部门的认定书中对于法院并非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有人主张从认定书的特殊性和效率而言,一般应予以认可),因此,法院仍然可以根据被告的证明情形加以认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使相应的事实真伪已明,则不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于事实的证明和认定,涉及是否可以适用事实推定的问题。也就是以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生活经验法则为桥梁,推定出未知的事实。例如,已知事实是周杰在没有进行酒精测试前就无故离开了现场,且谎称到医院就诊,又没有证人证明其没有饮酒,当事人还指出其一身酒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关于事实的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等等,这些是否可以推断其饮酒驾车呢?当然,事实推定具有一定盖然性,并非绝对与客观现实吻合,因此,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对推定提出反证,反证成立,则推定不成立。

在国外的判例中,对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做法,即原本由己方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倒置为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以此实现证明的正义性。我国则有推定主张成立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有学者就主张,在此案中,周杰无故离开现场导致无法进行酒精测的情形可以试视为持有证据但拒不提出的情形,则可以推定另一方关于饮酒驾车的主张成立。不过,这种适用有不够严谨之嫌,因为妨碍证明与持有证据拒不提出毕竟还是有所不同。
   
总之,在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往往涉及十分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是对制度设计者、研究者、法律实务者智慧的挑战和考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