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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司法的开放与开放的司法

(2012-05-16 10: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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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司法的开放与开放的司法

张卫平:司法的开放与开放的司法

 

从心理学角度看,权威是人们内心所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认同,一旦某一主体的权威得到认同,相对人对该权威主体的行为的服从是自觉的。

 

彭北京“决斗”事件近来成为最为人们关注的法律事件之一,从表面上看人们关注的是彭北京是否应当以决斗的方式表达对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不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应对等等,但从实质来看,事件实际反映了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司法环境、司法与权力、司法与政治的若干重大问题。事件原本只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民事案件,源于当事人彭北京与公司原股东黄生福之间的合同纠纷。该纠纷经历了郴州中级法院和湖南高级法院的两审终审,彭北京不服,又申请了再审,再审虽然立案,但再审判决还是维持了原审判决,彭北京对再审判决依然不服,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件的争议既没有因为再审裁判而终止,也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解,反而更加激化,彭北京将自己的诉怨推向了社会,并进一步提出惊世骇俗的决斗主张——要与法院院长和执行局长进行决斗。无论此决斗是试图引发社会关注,以影响司法结果,还是彭北京真要通过决斗私了积怨,毫无疑问,彭北京的行为就是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司法的权威性在于,当事人对司法终局裁决的服从。甚至从西方的司法观念来看,之所以要服从一种裁决结果,是因为这一裁决结果是司法机关的裁决。从心理学角度看,权威是人们内心所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认同,一旦某一主体的权威得到认同,相对人对该权威主体的行为的服从是自觉的。司法权威也是如此。由于司法权威的存在,也就使得司法裁决更容易得到实施,更具有实效性,维护法律秩序所需要的成本也更低,因此,司法权威的存在和维持都是十分重要的,我们需要强有力的司法权威,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但遗憾的是,从实际情形来看,我们的司法权威不是在提高,而是下降。尽管我们无法准确量度司法权威的社会认同度,但从上诉率、再审率这些居高不下的数据以及“执行难”这一状况来看,司法权威度有所下降的确是一个现实,我们无法回避这一现实,要应当敢于承认这一点,使我们应当对此予以警醒,有所作为。

司法权威形成或获得不是一蹴而就的,司法权威虽然是一种大众的心理认同,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上也会游离于实质公正,但本质上是由客观存在的司法公正性所决定的。而司法的公正与社会的普遍认同之间还必须通过司法本身的开放性获得,可以肯定地讲,没有司法的开放,就不能形成开放的司法,也就无法使得公正的司法获得社会的认同,公正性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自然也就无法形成社会普遍的心理认同,也就获得有权威的司法。开放的司法是一个系统和结构,它包括了司法过程的公开、司法裁决事实和根据的公开、司法的民众参与、司法判例的公开、随社会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司法、司法功能或作用的不断进化以及司法的非权力干预性等等。其中,司法的公开是开放司法的一个重要构成和特征,是司法公正的直接保障,也是大众心理认同的外部条件。尽管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认同与当事人的利益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受制于利益关联,当事人的视角容易发生偏差,往往难以认同裁决的结果,甚至包括裁决的根据和理由,但一方面,从人的普遍道德性而言,对于有理有据的裁决人们是会接受的。另一方面,司法权威要获得社会对于裁决的普遍认同,也需要裁决过程的公开和理由、根据的公开。试想一下,彭北京的这一案件如果能够予以公开,不仅在当时公开审判过程,也包括公开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书,我相信案件裁决的公正性与否应当昭然若揭。现在这一案件已经成为一起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对此几乎作为“危机”来加以应对了,此时就更需要公开,甚至该案件的当事人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上诉答辩状、申诉状、再审答辩状、执行中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等,如果当事人愿意公开都应当公开,否则不足以说服社会。

我们只要上网稍稍浏览一下,就很容易发现人们由此案所引发的对司法的不信任。虽然,网上言论由于彼此的交互影响,存在一定的盲从性,但至少已经形成了心理认同缺失。作为司法机关对待这样的社会现实,如再以一种强势姿态和简单对应,恐怕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没有多少积极效果。只有公开,做到司法的开放,才能使人们通过自己的观察、判断,形成对司法结果的理性认识,接受公正司法的裁决,自觉地信赖和信任司法,由此司法也就收获了大众的心理认同,收获了权威,有利于开放司法的形成。司法的开放是一种机制,一种能够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司法技能的机制。开放的司法要求我们在实现司法的公正性方面,包括纠正违法的裁决方面也不能按照非开放的方式,例如非司法途径的权力干预,否则有可能发生救济权利的过程中对司法公正的再度伤害。笔者担心的是,彭北京案件会从一个司法性案件转向一个政治性案件,由此产生的争议将溢出司法范畴,以其他方式结束,最终对司法产生更为消极的影响。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依然是回归司法,如有必要还是通过再审程序,经过公开透明的审判,通过审判的开放重新获取社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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