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如何不让真相再“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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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不让真相再“躲猫猫”

要使这些社会性事件不会进一步升级、激化,就有必要设置及时吸收不满、消解猜疑的机制,以化解社会冲突
因为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儿时的游戏专用术语——“躲猫猫”一词竟成了09年成人社会的流行语。2009年2月8日,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在放风期间意外受伤,入院治疗。2月12日因“重度颅脑损伤”身亡。是何种原因导致李受伤,并最终死亡的呢?2月13日《云南信息报》报道称,对此事件,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荞明受伤,原因是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该报道被广泛转载后,逾万名网友质疑警方的答复,基于常识或者说“经验法则”,网友认为在严格监管下的在押人员不可能玩“躲猫猫”游戏,更不可能因为玩游戏而死亡,因为游戏导致死亡尤其是成人毕竟极其少见。正是有了这些推断、猜测,人们才急切地想知道“躲猫猫”的真相。
基于近几年由于对一些案件信息的不公开,致使有关机关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一次,作为“宣传口”的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顺应了网络时代的特征,公告征集了八名网民和社会人士代表,加上三名当地的媒体代表,以及后来加入的四名政法人员总计15人共同组成调查委员会,前往晋宁县看守所进行调查,以求“最大限度地还原真相”(调查委员会语)。不久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新鲜出炉,调查的结论是,李荞明的死亡依然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游戏所致,只不过因为在游戏中游戏者之间发生了争执,导致李荞明头部重伤不治而亡,游戏不是人们所说的“躲猫猫”,而是“瞎子摸鱼”。该结论公布后,网上再次掀起轩然大波。网友并不认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更怀疑调查委员是受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的请托而“作秀”。网友对调查委员会的幕后及其成员身份的关注热度,甚至超过了命案本身。
从该事件可以看出,人们不认可调查结果,其中一点与调查主体以及程序有直接关系。从报道提供的信息来看,有一个涉及揭秘的关键之处存在“硬伤”,即调查人员没有直接询问当时参与游戏的其他在押人员。一开始,调查人员便提出要见游戏参与者但被看守所拒绝。在查看完监舍之后,在看守所会客室,调查委员会再次提出要会见并询问致死李荞明的普某某,以及与李荞明当时同舍的其他人时,但亦遭到拒绝。检方发表的检察意见是:“会见不妥当,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警方则表示:“接受检察意见,无法满足委员会的要求”。 显然,如果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人员不能直接询问游戏参与人,就很难对其真相作出判断,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人们对调查委员会的结论之所以不能接受,显然是有道理的,也就必然引发来自社会的更大不满。 由于最终惊动了政法高层,推动了上级检察机关的直接调查,事件真相也最终得以揭示,加强监管、打击狱霸也成为一项有关机关的专项任务。
对该事件,笔者一个关注点在于调查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应当承认,看守所拒绝调查委员会会见游戏参与人,其理由并非完全不能成立。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成的调查委员会显然只是一个民间调查委员会,不是一个法定的调查机构,当然不具有法律上对看守所这样的特殊部门进行调查的权力,也就难以实现揭示真相的目的。云南省委宣传部作为一个党的宣传部门组织这样的调查,实际上是从宣传和舆论的视角以及控制功能上所采取的对应措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网民指出这种调查是一种作秀也是有道理的。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可能发生各种引起人们关注的社会性事件,这些社会性事件往往涉及特殊机构及其公职人员。要使这些社会性事件不会进一步升级、激化,就有必要设置及时吸收不满、消解猜疑的机制,以化解社会冲突。应当承认,有些社会性事件因所涉机构和主体的特殊性,通过一般的内部调查可能难以查明真相,就像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看守所中也有检察监督人员,但由于置身于特定的人际环境中,难以保持独立性,也就无法揭示事件的真相。因此,为了揭示事件的真相,以便对社会有一个负责任的交待,就应当设置一个独立调查制度框架——可以应急地组成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和法定的调查权限,调查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着公正的调查程序。有了这样的制度框架,就可以避免像云南省委宣传部所组织的具有“游戏性”的调查委员会以及无功而返的调查。
在国外,就有各种独立调查制度。英国“独立警察投诉委员会”就负责对具有社会影响的涉警事件进行独立调查。英国还有根据具体情况,由大法官组成独立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例如2003年7月,参与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调查的国防部生化武器顾问凯利博士自杀身亡,舆论怀疑英国政府在伊拉克是否具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问题上欺瞒了民众。英国政府随即授权成立了一个由资深大法官赫顿勋爵领导的独立调查组,对此事展开独立司法调查,包括时任首相布莱尔在内的多名政府高官接受了调查组的问询。
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从尽可能保持独立性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社会事件调查法》,对遇有具有社会影响,并涉及特殊部门或机构,如警察、监狱、检察、监察等非一般行政性执法活动引起的社会性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需要进行独立调查的,可由全国人大或各级人大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具体调查的启动,可由一定数量人大代表提出动议,由人大常设委员会进行审查,调查委员可由退休法官担任。该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人员拥有法定的调查权限,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调查程序和结果也必须公开。当然,这种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大量的论证,还有许多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调查经费的出处问题等等,因此,笔者的这一篇“豆腐块”文章也只是“抛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