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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陌生人社会”与审判方式

(2012-05-04 10: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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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陌生人社会”与审判方式

张卫平:“陌生人社会”与审判方式

 

在这样一个到处“潜伏”着危险的“陌生人社会”中,我们如何才能保证生活是完全的呢?

 

    每年都会有清华大学以外的学生打算报考清华大学的硕士和博士,也包括报考我所在的专业——民事诉讼法。报考之前,绝大部分学生都会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有关专业、导师、考试的相关信息,以便选择和抉择。直接向导师询问有些情况,以及与导师事前进行沟通是许多同学意识到的,因此,有不少同学便通过各种关系寻求与我见面,有的是通过拐了几道弯的亲戚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也有的没有通过任何关系,而是直接电话和邮件联系的,这部分人因为没有关系桥梁,只能用这种非人际关系的媒介直接联系,如果有可以有上述关系资源的话,我相信人们还是习惯通过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与我打交道。其实对于我而言,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电话或邮件与我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只要可以告诉的,我都会告诉的,不会考虑是否存在某种关系。作为导师希望的是招收到最好的学生。但基于传统的意识习惯——一种熟人社会中存在的人际交换习惯,人们总是希望通过熟人进行交往。

与导师沟通是如此,到医院看病是如此,小孩读书是如此,驾车违章处理是如此,以前购买某些商品也是如此。从中小城市来到北京工作和居住的人,许多都有这样的看法,北京太大了,做什么都不方便,例如看病,小孩读书。原因在于一来原来所在的城市不大,都是熟人,二来在原来的城市呆的时间长自然熟人多,总而言之,原来的城市是一个熟人社会,而北京相对而言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感觉就会大不一样,所以会发出“还是中小城市好”这样的感叹。

虽有这样的感叹,我们还是希望来到大城市,这里更具有活力,有着更多的机会,有着更加丰富的生活,尽管是一个陌生的城市。另一方面,从社会的发展来看,我们所面临的社会是一个越来越使人感到陌生的社会。我们越来越多地在与陌生人打交道,而且频率越来越高。关于“陌生人社会”,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指出:“在当代社会,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永远不会谋面的人支配。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了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我们搬进陌生人——我们希望是精巧地——建造的房子。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时间是被‘锁’在危险的、飞快运转的机器——如小汽车、公交车、电梯、飞机——里度过的,制造的工序中的一个错误步骤,飞行员或驾驶员的一个简单的‘人为错误’,都会将我们的生活置于危险之中。事实上,我们作为个人,对于生活的很多——使用机器和机器制造的物品的——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我们被机器束缚着,因此我们的生活也掌握在那些制造和运转机器的陌生人中。”((美)劳伦斯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美国耶鲁大学的金融学教授陈志武先生的最近一本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成了书市的畅销书。在这本书中,志武先生也同样多次谈到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与金融、金融制度和法治的关系。书中指出,在农业社会,外部化的法治还没有建立,与陌生人交易的成本和风险很高,商业特别是金融保险、借贷、证券也都不发达,还没有市场提供的互保互助交易。因此,在走出部落公有制以后,就必须要有一种新的保证经济交易、精神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宗族就成为主要的经济互助体和社会共同体,亲情和血缘成为互保、互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自然基础,家族就像是一个非正式的内部交易市场。作为中国儒家文化核心的“孝”、“三纲”、“五伦”就是维系这种制度安排的道德秩序和要求。(参见本书第二十一章、二十二章)陈志武教授不仅从金融学的角度揭示了“家”的经济、文化的功能。显然,这样一个以家、家族、宗族为中心的社会就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由于相应的道德秩序要求,因此法治是多余的,没有必要建立法治社会。

现在的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交往在不断扩展,不断冲击着熟人社会,交往的对象不再是熟人,而是陌生人。过去,我们靠亲情、人情就能保证人与人之间各种隐形契约的执行,但现在不行了。在这样一个到处“潜伏”着危险的“陌生人社会”中,我们如何才能保证生活是完全的呢?我们没有直接的方法保证罐装食品不会毒害我们,为了防止各种恐惧和灾难,我们需要强有力的方法和对陌生人和他们的工具加以控制。这种控制不可能是面对面的,既不能通过人情,也不能通过市场,只有通过法律,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则。这种陌生人的社会不仅强化了实体规则,也同时强化了程序规则,包括解决争议、纠纷的司法程序规则。在陌生人之间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环境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在其他各种侵权者与受害者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程序,需要按照陌生人之间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进行。程序是无情的,裁判者是中立的,因为面对的是陌生人。陌生人之间只能相信规则。只有规则是超越感性和情感的。所以,在逻辑上,在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中,在一个经济交易高度发展的社会中,必须要法治,没有法治就无法维系和推动社会发展。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也应当与此相适应的。

现在有不少人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很高兴趣,司法界也推行这种审判方式,有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强烈意向。但我个人觉得应当对这种回归持一种冷静的态度,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本身是传统社会的产物,与熟人社会纠纷解决的现实要求。而我们现在的社会已经是一个越来越陌生的社会,在这种的社会中全面推行这种熟人社会的审判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还很不平衡,有些地区,依然非常落后,依然处于熟人社会阶段,所以,在这些地方,马锡五审判方式依然有其适应性。但这种审判方式不是我国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发展趋势应当适应陌生人社会的,具有程序正当性、合法性、司法中立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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