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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唐纳德·布莱克:《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徐昕、田璐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
内容简介
对正确与错误的处理,即社会学所称的社会控制或冲突处理,发生于人群混杂的整个社会宇宙之中。它包括如诉讼、暴力、调解、流言蜚语、流放、精神治疗、巫术、阴谋破坏以及自杀等多种多样的现象。其发生是单向的、双向的及三向的。它既涉及群体也涉及个人——既包括私刑和暴乱也包括格斗和打老婆,并且涵盖从翻白眼到轰炸城市的一切行为。本书包含了预测并解释世界各地从古至今社会控制的性质的命题。
作者简介
唐纳德•布莱克,弗吉尼亚大学社会科学大学教授(University
Professor),密执安大学社会学博士,曾执教于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纯粹社会学创始人。著有《法律的运作行为》(1976年)、《警察的行为方式》(1980年)、《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1989年)以及获美国社会学会理论奖和杰出图书奖的《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原书名《正确与错误的社会结构》,1998年修订)等。
译者简介
徐昕,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司法制度学科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二届学术技术带头人。著有《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论私力救济》、《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译有《中世纪神判》、《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公共知识分子》、《证据法的经济分析》等,获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主编《司法》杂志,主持司法文丛。
田璐,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制度专业博士生。
正义的纯粹社会学
(原书名:正确与错误的社会结构)
目 录
中文版序
修订版序
序
致谢
第一章
作为因变量的社会控制
法律之外
社会控制的概念
规范性行为的种类
形式
样式
数量
规范性变化的量
社会控制模型
真、善、美
第二章 作为社会控制的犯罪
传统的私力救济
现代的私力救济
理论考察
威慑与私力救济
对私力救济的处理
私力救济的理论
结论
第三章灾难的社会结构与赔偿
作为因变量的赔偿
社会控制的样式
赔偿的维度
赔偿的理论
样式与社会结构
样式与案件结构
责任与案件结构
赔偿的演化
责任转移
组织依赖
结论
第四章 自我的社会控制
越轨的自我
针对自我的案件
法律的自我实施
结论
第五章 冲突处理的基本形式
私力救济
复仇
规训与反叛
回避
交涉
调处
忍受
结论
第六章 迈向一种第三方的理论
第三方类型学
支持角色
告知者
建议者
辩护人
同盟者
代表人
敌对角色
调处角色
和事佬
调解人
仲裁人
法官
压服者
边界角色
交涉者
治疗者
关于法律官员的注解
结论
第七章 偏袒
社会引力
关于地位效应的注解
部落社会中的派别性
强派别性
弱派别性
冷淡的中立性
热情的中立性
变化
潜在的派别性
缓慢的派别性
法律的派别性
派别性的演进
第八章 树敌
社会排斥
第三方的道德性
形式主义
决定性
强制性
惩罚性
单方的道德性
冷淡加严厉
热情加严厉
热情加温和
热情加流动
冷淡加流动
冷淡加温和
道德的演进
附录:纯粹社会学策略
社会空间
纵向空间
横向空间
象征空间
社团空间
规范空间
关于地位的注解
社会生活的运作行为
法律的运作行为
医疗的运作行为
观念的运作行为
艺术的运作行为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索引
主题索引
译后记
译后记
布莱克的作品值得关注和探讨,本人也深受其观点和方法的影响。布莱克在《正义的纯粹社会学》(The Social Structure of
Right and
Wrong的书名直译为《正确与错误的社会结构》,但出版社提出中国读者可能很难从书名把握书的内容,经与布莱克教授协商修改了书名)中将冲突从整体上视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学领域,并运用纯粹社会学的独特方法进行研究,在大量经验材料的基础上简洁、优雅、系统地提出了有关冲突的社会结构的各种命题,力图以此解释并预测人类行为。布莱克的纯粹社会学理论为法律的科学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可视为韦伯、涂尔干式的社会学方法论及奥斯丁、凯尔森等法律实证主义的延续。美国社会学家David
Sciulli评论道,“布莱克的理论著作……堪媲美帕森斯、卢曼、哈贝马斯等经典作家的著作……实际上,它们受到更甚于涂尔干的雄心抱负的驱动……而布莱克更完满地实现了他的雄心抱负。”
布莱克有关冲突的纯粹社会学,在其早期作品《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得以体现,该书1976年在美国一出版便引发了激烈讨论。其后,1980年《警察的行为方式与习惯》、1989年《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是其运用纯粹社会学方法对司法制度的深入研究。1998年《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则将《法律的运作行为》中的理论进路扩展至极其广阔的领域,即不同社会与历史中的冲突处理,是布莱克有关冲突的纯粹社会学的系统性、综合性、整体性的研究,是他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代表作。该书因重大的学术贡献和影响而获美国社会学协会理论奖和杰出图书奖。美国社会学协会理论奖委员会这样评价:“布莱克大胆而有力的理论化……自始至终富有洞察力且极具原创性。”
布莱克的理论也引起了较多批评。有人声称他不过是把生活常识体系化;有人认为他把复杂丰富的人类行为过于简单化;有人指出他有关法律与冲突的许多命题要么不能证伪要么伴随着诸多例外;有人对他排除任何人的心理状态、任何事物的主观意义、甚至排除人本身,对他声称完全科学、绝对价值无涉的姿态不以为然;有人对他完全忽视法律的“内在视角”深表遗憾。但尽管如此,布莱克的作品还是相当有价值。特别是法律人,很有必要接受布莱克式的“社会学帝国主义”(Roger
Cotterrell对布莱克的评价)的一番冲击,从而改变过分的法条或立法中心主义,更加关注实践中的法律运作和纠纷解决。而对于纠纷解决、司法制度研究领域的学人而言,布莱克的观点和方法将尤具启发性。正因如此,我将本书以及《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列入司法制度及诉讼法专业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必读书目。
本书由我和田璐合译。田璐是我指导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制度专业第一届博士生。她是一位勤奋、聪慧、美丽的知性女子,相信不久的将来,她会在法学界崭露头角。
“司法文丛”的出版,得到了浙江人民出版社特别是潘玉凤女士的大力支持。毋爱斌等同学承担了一些辅助性事物。孖士打律师行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座教授苏绍聪(Thomas
S.T.)博士,慷慨资助学术事业,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设立“大中华法学研究基金”。藉此基金之资助,我发起了一系列以“纠纷解决与司法制度”为主题的司法研究项目,本书亦为其中之一。
因水平有限,译稿必定有错漏之处。敬请读者谅解,并将批评意见留在我的博客(诗性正义:justice.fyfz.cn),以便修订时校正。
徐 昕
2008年3月22日
于歌乐山麓
时窗外阳光明媚,桃花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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