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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黄静索赔案随想

(2012-04-27 18: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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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黄静索赔案随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作为社会特别关注的案件,这方面也应当谨慎,自愿是调解的底线。

 

张卫平:黄静索赔案随想

黄静(虽然此黄静非彼黄静)、女大学生、华硕、500万(而且是美金)、敲诈勒索、犯罪嫌疑、国家赔偿——这些关键词加在一起自然就决定了这一事件将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公众事件,当事人黄静也成了著名的“华硕女孩”。

事情原本并不复杂。据媒体报道,200629,她购买了华硕的V6800V型笔记本电脑。买回当天 ,电脑便出现蓝屏死机及强行关机后不能开机的情况。随后几经修理仍存在问题。后黄静将该电脑送到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结果是该电脑CPU为工程样品。随后,黄静与代理人周成宇找到华硕中国业务负责人,谈判时,黄静提出按华硕年营业额的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37上午,当黄静与周成宇再次到华硕公司时,警方将两人带走。随后,两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海淀检察院批捕。 2007119,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今年6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1127,黄静收到检察院下发的国家赔偿款2.9万余元。黄目前已向海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硕公司赔偿。

关于此案,茶余饭后,笔者也有些感想,故借《茶座》言之。

其一,纠纷解决的路径与方式。

黄静案引起社会的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刑事介入,即黄静向华硕提出了“天价赔偿”要求后,关于民事赔偿的事件戏剧性地转化成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黄静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海淀检察院批捕。不过,最终海淀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且给予黄静国家赔偿或补偿款。

笔者认为,虽然不能说警方和检方就一定有错,但如果警方和检方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更谨慎一些,等待民事非讼和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则可以避免现在的尴尬。按照一般的路径,当黄静与华硕公司不能就赔偿达成和解时,黄静最有可能的是寻求民事诉讼加以解决,一旦通过民事诉讼则必然涉及到赔偿请求及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法院也一定会按照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判,当然也有可能双方达成调解终结诉讼。如果依照这样的路径,相信此案的解决应该不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波澜。因此,此案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们如何在复杂的纠纷解决中正确识别纠纷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应当承认,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同一行为或同一事件会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但由于各种法律关系的后果不同,影响也就不同,作为涉及人身、人权问题的刑事处理因此应当特别慎重,尤其是在民事和刑事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形。现实中,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希望借助刑事手段来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的做法一直存在。这种做法实际上想利用刑事威慑、恐吓的方式实现其自己的经济利益,且认为这种解决方式更为有效。这种意识也就促使一些人会尽可能地将民事争议刑事化。因此,厘清纠纷的性质,特别谨慎地采用刑事手段,对稳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二,本案的“天价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黄静索赔案的另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在于黄静提出的天价赔偿。在黄静与华硕发生纠纷之初,黄静就向华硕提出了一个天价赔偿要求,之所以称之为天价,一方面是因为数额巨大——500万美金,另一方面,是因为与黄的笔记本电脑的价格相比,悬殊之大。关于500万美金巨额赔偿数额,黄的代理人周成宇的一个依据是,华硕公司年营业额的万分之五。虽然按照周成宇的说法提出这样的“天价数额”是一种与华硕公司的谈判策略,并非实际可能,但这其中反映出这种谈判策略有着某种法理基础——惩罚性赔偿。从美国的若干著名惩罚性判例来看,大多是因为赔偿者具有严重过失,或者欺诈,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如著名的美国“麦当劳咖啡案”(在这起咖啡烫伤案中,原告最终获得64万美金赔偿)。在我国,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谓惩罚性赔偿是以“赔偿”的名义对不法行为的一种惩罚,不仅具有惩罚、抑制的作用,还具有警示作用。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除了消费者保护法的双倍赔偿之外,尚未有其他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因此此案要获得比实际损失高达数倍甚至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是不可能的。虽然黄静索赔案未必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制度也的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今后立法中应当予以考虑的,据说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就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规定。但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如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等等。

其三,本案是对法院审判的一个考验。

据报道,黄静以华硕消费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500万的诉讼请求,此案海淀区法院经过审查,已正式受理了黄静诉一案。

黄静索赔案已经媒体扩张为非常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社会的关注势必集中于法院的审判,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地位都十分特殊,因此如何审判才能既具有公正性,又能使公众信服,无疑是对受理法院审判技能的考验和挑战。作为民事案件,法院通常的应对上策是诉讼调解,因为调解可以在当事人的处分权范围内终结案件,这样就可以绕过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也可以在赔偿数额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作为社会特别关注的案件,这方面也应当谨慎,自愿是调解的底线。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在事实问题的处理上,如何运用各种证据方法、运用经验法则以及在各种证据方法充分运用之后,仍不能判明主要事实的真伪时,如何运用证明责任予以裁决都是对审理法院审判技术的挑战。对这样一个的案件,如果审判程序和技术运用得好,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均适当,对公众也是很好的法治宣传,具有范本的作用。应当吸取过去我们在审理有些关注度很高的案件的教训,坚持法律关于程序和实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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