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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不可试探上帝”

(2012-03-19 20:39:08)
标签:

司法

决斗

教会

杂谈

分类: 随笔

徐昕:“不可试探上帝”

斯堪的纳维亚人的决斗
作者:约翰内斯•福林托
 

 

司法决斗之七

 

“不可试探上帝”

徐 昕


    司法决斗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所谓诉诸上帝的审判,但教会对决斗却历来不以为然。实际上,从决斗裁判有文字可考时起,便有神职人员不同意将决斗与上帝的审判等同的简单天意论,而公开谴责决斗是野蛮人习惯。

    里昂大主教阿戈尔巴德认为司法决斗违犯了基督教的博爱:“难道至高正义真的就是需要矛和剑来审判案件?我们常常看到合法的土地保有人或权利请求人在决斗中被非正义一方以更强的力量或某些阴谋诡计所击败。我们并不否认上帝的庇佑有时会开释无辜者并惩治有罪者,但除末日审判外,这决非意指上帝在每个案件中都注定会如此。”他多次递交意见书,如826年向虔诚路易致信,竭力要求废除决斗。

    其实,教会对待决斗的态度存在自相矛盾,至少在实践层面接受决斗,因为它是受益者——决斗须由教士参与,在固定的教会场所进行,这不仅体现了教会司法权,也意味着相应的经济收入。至12世纪后期,教会仍承认决斗的有效性。

    1179年,图尔纳的斯提芬时任巴黎圣热内维埃夫修道院院长,他把与佃户之间发生的争执提交国王路易七世的法庭。因无可信的契约,国王下令决斗,巴黎圣日尔曼修道院和圣丹尼斯修道院的院长、巴黎圣母院的院长和执事长等重要人物见证了这次决斗。最终斯提芬胜诉,结果得到教皇确认。《格拉提安教令集》既收录了867年尼古拉一世、889年斯提芬五世、1063年亚历山大二世等反神判的教令,也收录了赞同神判的868年沃尔姆斯宗教会议和1023年塞利根斯塔特宗教会议的教令。1157-1159年博洛尼亚的鲁费努斯编订的《教令集》又加入了895年特里布尔宗教会议、847年美因茨宗教会议等支持神判的教令。

    自9世纪,教会中反决斗的呼声逐渐高涨,罗马教廷对决斗的谴责也愈加严厉。但至12世纪末,教会对待决斗才形成比较一致的反对态度。11世纪后期开始的教会改革加强了教会的独立性,使其具备了废除神判的能力。布洛瓦的彼得在论证世俗法与教会法时提出,神判法是试探上帝的行为,即便在纯粹的世俗事务中也应完全禁止。胡古齐奥主张:被引作决斗神学根据的大卫与歌利亚的决斗,根本不是司法决斗的先例;教皇在一些场合对神判的默许并非赞同,只是容忍;应毫无例外禁止神判。唱诗者彼得对决斗的批评最为严厉。他强调《圣经》明确告诫“不可试探上帝”,重申基督教关于教士不得参与任何可能直接导致流血事件的传统,进而列举司法实践中的神判之错判,并提出决斗的悖论——若上帝会保护无辜之人,为何当事人可寻找决斗士?且都愿意找那些强健者? 为何不选择体弱之人?这样上帝不是更能清楚地显示奇迹吗?

    关于教会的官方态度,早在855年,瓦伦西亚宗教会议就宣布决斗中的死者视为自杀,杀死对手视为谋杀。1080年列利本宗教会议规定,凡教士不顾基督教之体面,遇诉讼仍愿听凭法官,往武场决斗者,以违反教规论处,至少须纳金赎罪。自此至13世纪,教皇在很多场合要求禁止决斗,指出决斗是违反基督教非暴力与和平原则的行为,是对上帝的蔑视,也从未在神法中得以确认。教皇中攻击最力者数英诺森二世、亚历山大三世、克力门三世和塞勒斯泰因三世。12世纪末,教会规定,神职人员即便请替代者参加决斗也构成重大罪行,如决斗士杀死对方或被杀,按杀人罪处罚神职人员。1215年第四届拉特兰宗教大会严禁神职人员为世俗法庭主持神判,该法令基本上相当于废除神判,因为除微不足道的例外,神判的举行需伴之以宗教仪式,教士退出后,神判难以进行。其部分原因是法律观念的学理化,决斗被看成是迷信的习俗;部分原因是此时教会对国家的世俗性有更明确的认识,希望除去世俗法庭的神圣性和神秘色彩。1215年后,决斗在欧洲逐渐消亡。

     


     徐昕:“不可试探上帝”,《检察日报》2007年6月15日

     http://www.jcrb.com/n1/jcrb1326/ca6116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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