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神祗纠纷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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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话司法私力救济杂谈 |
分类: 随笔 |
被缚的普罗米修斯
作者:鲁本斯(P. P. Rubens)
油画:243 x 210 cm
藏于费城美术博物馆
“唉,唉,我为这眼前和未来的灾难而悲叹!
我这苦难的救星
会在什么地方出现啊”
——埃斯库罗斯《被缚的普罗米修斯》
神祗纠纷之裁判
徐昕
有人群,便有纠纷。私力救济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家和法院出现前,人们完全依靠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神祗之间的纠纷和争斗为私力救济提供了一个旁注。按照希腊神话,宇宙混沌天地合一之时,原始天神卡俄斯通过单性繁殖,生下地母该亚等四神。该亚生下乌拉诺斯并与之结合。母子恋埋下了冲突的火种,世上最早的一宗仇恨即他们神祗纠纷之裁判所生子女对父亲的憎恨,此后争杀复仇不断。乌拉诺斯与该亚生六男六女,即十二提坦。乌拉诺斯将子女囚于地下,其子克隆诺斯反抗,夺取权位,并娶妹瑞亚为妻。克隆诺斯听说自己将被一个儿子推翻便吞掉子女,但幼子宙斯被瑞亚以石头调换而幸免。宙斯成年后打败克隆诺斯,成为万神之王,建立奥林匹亚神统。这一原初秩序的形成显然是通过暴力这一极端的私力救济方式实现的。
权威的出现导致和平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宙斯成为最高裁判者,维持世界秩序和正义。宙斯通常直接裁判争执,有时也委托其他神或人担任法官,有时还与诸神共同审理案件。第一类情形诸如,普罗米修斯由于为人类盗火而被判锁在高加索山上承受3万年刑罚,一只鹰每天啄食其肝脏,数千年后他被赫拉克勒斯解救,但为执行宙斯的判决,他还须永远佩戴一只镶上高加索山上石子的铁环。
第二类情形例如,阿芙洛狄忒(罗马神话中的维纳斯)与珀耳塞福涅争夺阿多尼斯,宙斯让卡利俄珀作裁判,她判阿多尼斯在两位女神处各呆半年。阿佛洛狄忒不高兴,后来害死了卡利俄珀之子俄耳浦斯。
第三类情形比如,雅典城建好后,海神波塞冬与雅典娜争相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宙斯召集众神开会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宙斯提出,争执双方谁能从地上生出更有益于人类的物品,便可胜诉。海神生出一匹骏马,雅典娜生出一棵橄榄树。众神(在某种意义上扮演了陪审员的角色)一致认为,橄榄树代表的和平比骏马代表的战争更伟大。此外,阿提卡首领刻克洛普斯作为证人,也证明是雅典娜最先在雅典种下橄榄树。于是,宙斯裁判该城取名雅典。雅典娜慷慨陈词:
我已取得了胜利,这里将是我的家。我的孩子们将在这里,在幸福和自由中长大成人;人类之子将到这里来学法律与秩序,他们将在这里见到,当凡人们得到住在奥林波斯山上的诸神的助力时,他们的手将会做出伟大的事业来;当自由的火炬在雅典城熄灭了时,它的光明将传到别的地方。人们将会明白,我的赐物是最好的;他们将说,尊重法律、尊重思想与行动的自由乃是从取名为雅典的城市传给他们的。
宙斯(以及众神)作为裁判权威对于纠纷的解决,有助于神的世界形成一定的秩序。不过,神祗之间的冲突依然不断,且绝大多数冲突是通过私力救济自行解决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宙斯尚未建立独立的法院系统,而且,他身上也未发展出法官的品质。这种神祗之间纠纷的裁判隐喻着法院的原型,法院产生的历史与上述神话传说存在较多的契合之处。比如,司法的起源也是以公认权威的出现为基础的,而最初的法院由于“有限政府”的自然约束往往导致管辖的范围有限,大部分纠纷仍然诉诸私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