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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我国,艾滋病病例以平均每年30%至40%的速度递增。艾滋病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则和整个社会的回应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艾滋病防治上,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配合?艾滋病立法观念是否应该进行调整?希望今天编发的这组稿子能回答这些问题。
法律阻击艾滋病潜力尚待挖掘
隐私权冲撞知情权是否强制告知应明确
歧视与反歧视并存于相关法规有待统一
患者患病状况应否强制告知
汪伟
一位艾滋病感染者告诉上海社科院HIV/AIDS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国美,他和女朋友发生了性关系,而且没有用安全套。夏国美问:你告诉她你的情况了吗? 这位艾滋病感染者摇摇头:如果我告诉她,她就不会和我在一起了。夏国美再问:如果法律赋予医生权力,让他告诉你的女朋友呢?对方回答:如果法律对我不好,我凭什么要对社会好?艾滋病感染者有没有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和性伴侣的法律义务?夏国美告诉笔者,在上海市艾滋病防治条例专家建议稿的讨论会上,专家们的意见分歧十分明显。
如果法律作了强制告知的规定,告知谁?什么情况下告知?怎么告知?谁来告知?告知的目的是什么?强制告知会有什么效果?一连串的问题都需要有个明确的交代。
据介绍,上海市疾控中心所掌握的有配偶的艾滋病患者,都在医生的劝告下将自己的病情自动告知了配偶。而一些年轻感染者则激烈反对强制告知。
夏国美倾向于不作强制规定。因为,作为告知对象,“性伴侣”的概念难以界定,强制告知的可操作性低,而且可能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一旦强制告知配偶引起已婚感染者或病人离婚,极易让他们产生报复心理,无助于降低艾滋病的传播。
华东政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当发生艾滋病传播危险时,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隐私权不能对抗“相关利害人”的知情权。
何种立法理念适应我国国情
王永超
据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联合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疫情已波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病例报告数呈明显上升趋势。
“如果不尽快制定艾滋病防治法,中国可能就会错过控制艾滋病的最佳机会”,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施作霖说。
在清华大学教授李楯的桌子上,各个时期、不同级别和不同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政策、文件的厚度让笔者瞠目。
“这三百多部相关法规中,不乏同一部法规和文件,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很多法规一面提出消除歧视,一面又作出歧视性的规定”,李楯说,目前急需厘清中国艾滋病法律规范的立法理念和逻辑结构。
李楯说,世界传染病立法都曾有一个通过试图限制感染者、患者和高危人群的权利,控制他们的行为,以保证“公众卫生安全”的时期。
上海社科院HIV/AIDS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国美说,简单地通过意识形态建设和刑事打击来防治艾滋病的思路是中国特色,这与认为艾滋病是西方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特有疾病的思路一脉相承;而刑事打击的决策和立法逻辑,又与欧美在艾滋病发现早期的恐慌下,试图通过强制性管制,包括强制检测、就业限制、岗位调动、出入境限制等达到“公众卫生安全”的立法理念相通。
“我们防艾滋病,但艾滋病仍然肆虐;我们反歧视,可歧视仍然存在。”性“滩》乐涡峄岢ご髦境嗡担庵志置嬗型ü丫崆牍裨荷笠榈陌滩》乐翁趵莅咐锤谋洹
戴志澄介绍说,草案对于歧视艾滋病人行为规定了罚责。假如一个艾滋病感染者去拔牙,拔到一半,他提醒医生注意安全与消毒,因为自己是艾滋病感染者,结果医生放下钳子就走了,没再回来。对于这样的情形,不予施治的医生,轻的要受到批评教育,重的可能会被吊销执照。(责任编辑
郑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