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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信托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2014-07-20 11: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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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第一,没有刚性兑付的保证。目前市场上普遍相信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能够实现,因为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截至今日还是一条无人逾越的潜规则。信托公司出于维护自身平台声誉、保障未来合作等考虑,会尽力保证产品到期收益的兑付。但有限合伙结构的产品则与之不同,一些融资方保证兑付的动力明显不足。投资者需要充分考虑融资方出现经营问题,甚至诚信问题的可能性。 
  第二,融资方和项目资质不同。信托公司是受银监会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银监会会根据市场上各类产品的存量、风险,对产品进行合理的管控。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产品,在融资方和项目资质上,需要达到一定监管要求的标准。一般来说,能找银行贷款的,不会找信托贷款。能找信托融资的,不会找其他渠道融资。融资方一步步退到需要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融资时,项目资质本身就令人担忧了,因为此时融资的成本也将大大提升。 
  第三,缺乏尽职调查和风控,无法保证项目的真实性。信托公司普遍有完备的产品上会流程,对融资公司和项目进行一系列的可行性调研,通过公司的层层风控,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都有信托公司把关。但是有限合伙类的产品没有这类风控流程。比如,第一期“中鼎财富一号股权投资计划”中典当公司的工商注册是假的;第三期项目投资的4S店股东签名是假的,没有经过股东决议。由于项目资料涉嫌造假,中发担保表示无法为该项目代偿。 
  第四,缺乏信托人的有效监督,GP的权力过大,资金可能挪作他用。有限合伙产品不一定有资金保管银行,就算有保管银行,银行也并没有职责监督资金的实际运用,更多的是作为资金募集时的划拨财产专户。因此,在整个有限合伙结构中,GP有相当大的权力,资金完全可以挪作他用。比如,中鼎财富系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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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第二期投资于河南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号称要投资于海南马自达4S店,实际资金早已被挪用;第四期投资云顶商务俱乐部,项目未造完,人已“跑路”。 
  第五,税收缺陷。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征收20%的所得税。实际拿到手的收益,并不如想像得高。比如一款年收益13%的产品,在缴税后的实际收益是10.4%,相对于信托产品,收益吸引力已经大打折扣,但风险却大大增加。 
  有限合伙制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虽然标榜着高收益,但是风险较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收益的背后必然蕴藏着高风险。投资者应该多长一个心眼,避免被高收益蒙蔽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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