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泛滥
(2012-10-10 22:26:00)
标签:
爱心
泛滥
违法
遵纪守法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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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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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喂养流浪的猫狗,50岁的关某将单位的22万货款“截留”下来,全部买了狗粮猫粮。今天上午,“爱心泛滥”的关某被控挪用资金罪在法院受审。庭审中,关某承认做事欠考虑。检方指出,鉴于关某拿走钱款用来喂养流浪动物,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可以这样理解,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爱心之名行违法之实的犯罪案例。无论如何,关某挪用公款的事实成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对于这一点,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检方都确认不已。但我不能理解的是,检方竟然以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为了救助流浪动物为由,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尽管法院很可能不采信检方的建议,但是从法律公正严明的角度来说,检方此举,多少显得有点爱心泛滥。
很多犯罪事实,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就拿救助流浪动物来说,我们国家的一些动物保护主义者,隔那么一段时间就会有一次大的行动,不是上高速拦截运送猫猫狗狗的卡车,就是到农贸市场里强行将摊贩贩卖的等待宰杀的动物放走。而且这些行动多半以爱心之举为名,公然若揭的大行其道。殊不知,这些行为都是彻彻底底的违法行为。但这么多年来,我们难得听说过有一起类似的违法行为被查处,更难得听说违法的爱心泛滥者受到过什么法律的处罚或罚款。
执法部门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往往考虑到爱心人士的爱心之举,但爱心这个东西,并不是不分时间,不分场合的都是好事。行爱心,还得首先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现自己的爱心之举。如果行爱心的过程存在违法之处,那么爱心泛滥者也应当理所当然的接受法律的惩处。
而作为执法部门,在进行裁定之时,更多的还是应该考虑法律的公正严明行,更应该考虑法律的威严和不可动摇性。以救助流浪动物为名,挪用公款达22万之多,显然已超出了爱心的范畴,已是爱心泛滥了。而如果法院对该行为从轻处罚的话,岂不是支持那些违法之徒以爱心之名而大干违法之事?
从个人来讲,有爱心不是什么问题,反而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多一份爱心。但是献爱心,也得力所能及,更要遵纪守法。那些连自己都无法支撑的透支的爱心奉献,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和对社会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而如果打着爱心的旗号,大行为法乱纪之实的话,首先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其奉献的爱心,是否多多少少也有点让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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