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拟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的报道引起市民关注。再行修订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昆明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的五华、盘龙、官渡、呈贡、晋宁等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有关部门认为,通过立法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有利于增强全民保护滇池意识,引导企业严格遵守保护环境法律法规,以最小的环境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建立稳定长效投入机制。
面对日益火热的旅游现状,滇池流域的环境备受压力,环保部门身上的担子不轻。环保,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职责,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但无论如何,以保护环境生态之名,向游客收取生态补偿费的做法,我个人认为还是不太合理。
首先,旅游地开放之后,自然环境的恶化在所难免。无论中西,概莫能外。滇池从面向旅游者开放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要承受环境恶化,生态失衡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一点,当地的旅游部门,环保部门不可能没有预想到。而且,任何一个旅游项目,旅游部门、环保部门等都应该有前期的可行性评估。只有可行性评估完全通过之后,才能考虑下一步的开发。因为源源不断的游客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增长,相关部门的可行性评估也就成了走过场的游戏罢了。面对环境与生态有可能面临的破坏和失衡,职能部门尚且如此儿戏,那么今天滇池流域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也便不稀奇了。
其次,为了维护滇池生态环境,向酒店、旅社入住者征收10元每天的生态补偿费适合合理?先不谈征收生态补偿费是否合理的问题。为什么征收的对象是酒店、旅社的入住者,而不是进入景区参观的游客。显然,酒店入住者的数量一定会比景区游客的数量大,当地政府向酒店入住者收取的生态补偿费的数额会更加的可观。其次,景区门票必须经过物价局备案才能实行。物价局如果没有从中分得一杯羹的话,涨价未必能通过。而如果给物价局好处,自己的利益又会受损。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面对如此抉择,决策部门干脆绕开这道难题,寻求其他的捷径。其三,如果是在景区收生态补偿费,会牵涉到本地游客的利益。而对酒店和旅社征收这部分费用,则不存在损害本地游客的利益。因为本地游客压根不会入住酒店和旅社。个人认为,及时相关部门要征收生态补偿费,也不应该强迫酒店和旅社方面来完成该任务,而应该由景区方面代收。在生态环境破坏的关联性上,酒店和旅社绝对不及景区,将征收费用的压力上加给酒店和旅社,没有道理。而且,入住酒店的人,不见得就是旅行者,也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于这部分住店客人来说,征收生态补偿费更没有依据。
除此之外,地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就通过征收生态补偿费的办法来弥补,不见得能见到成效,更不可能达到政府所谓的“有利于增强全民保护滇池意识,引导企业严格遵守保护环境法律法规,以最小的环境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建立稳定长效投入机制。”的效果了。征收生态补偿费对增强民众保护滇池的意识可能或多或少有一点帮助,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更不是最好的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做的除了加强宣传,加强教育之外,还要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改变人们的习惯,同时还得加快恢复治理环境的步伐,将即以造成的破坏及时弥补。而所谓的“引导企业遵守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征收的对象是游客,和企业没有关系,更谈不上引导企业保护环境了。当然,政府所谓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的说法倒是有可能实现。毕竟一道行政命令,便有源源不断的“生态补偿费”进账。该行政命令带来的经济利益不所谓不大。
但是,政府通过向酒店和旅社住客征收生态补偿费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首先,征收的对象不对,由此会造成一部分人不得不“含冤”缴费,而每天10元的生态补偿费,占到一半酒店的10%左右,不所谓不贵。势必会加重酒店的负担,对当地酒店业造成负面影响不说,还会加重酒店的成本压力。对于致力于发展旅游的城市来说,酒店业的不利,恰恰是对本地旅游业的打击。为了征收莫须有的“生态补偿费”而以牺牲本地整个旅游形象为代价,似乎不太合算。其次,政府应该明白,生态环境的破坏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而生态环境的恢复更不是靠急功近利的方法可以立竿见影的看到成效。除此之外,靠征收补偿费的做法来唤醒全民的保护生态的意识,本身就不可能达到。要知道,民众爱护生态的意识需要培养,需要感化,这都需要时间。既然当地选择了走旅游创收之路,就应该为经济的发展付出代价,而这个代价,可能就是生态的失衡和环境的破坏。
对于一些地方这些年来大力发展旅游业换取经济发展的方式,地方政府应该以滇池为戒,当权者要明白,环境破坏的速度远比环境恢复的速度快得多,也容易得多。今天的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可能要明天花费更多的时间,更多的金钱来弥补。既然是这样,一些地方政府应该深思是否应该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旅游业能换来的眼前的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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