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晚上十点半,哈尔滨六户居民被一群武装男子强行拖出家中,住了40年的家瞬间被拆毁。随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展开侦查,将强拆的一干人等抓获。正如大家所想的一样,这起发生在深夜的恶性强拆事件的涉案人员,无一例外的都是“临时工”。明眼的人一眼便能看出,这些所谓的“临时工”又为某些领导当了炮灰。
临时工应该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群体。在沿海的很多企业,越来越多的临时工被招进工厂做事。临时工是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企业最开始招聘临时工是因为阶段性的招工难前提下的无奈选择。在几年前,当招工还不是这么难的时候,大多数企业只是在春节前后才会出现招工难。但在国外是没有中国春节概念的。一些做外贸加工的企业在春节期间的订单照样不能耽误。为了避免春节期间的正式工请假导致的订单拖延,生产企业往往通过中介招聘一些临时工。之所以叫临时工,是因为这些工人并不和企业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当回家探亲的正式工回厂上班之后,这些所谓的临时工便自然的和工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随着这几年招工越来越难,其实在沿海的一些生产企业是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概念的。在一些工厂尽管也有临时工,但这些临时工大多被当成正式工使用,享受和正式工一样的待遇。
从某种程度上讲,沿海生产企业中的临时工和正式工没有差别,正式工有的权利,临时工也有;正式工能享受到的福利,临时工也能享受得到;而且在工资待遇上临时工和正式工没有太大的差别。唯一不同的是这些临时工会向介绍其入厂的人才中介交很少的费用。抛开这层特殊关系不谈,在工厂企业中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其实是平等的。
在政府机关和一些事业单位中,受编制的限制,一些单位除了有编制数量的正式工之外,还有一大批的编制外人员。这部分人便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和企业中的临时工所不同的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和正式工,无论是从权利,还是从享受的福利待遇来说,两者都相差得太远了。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中,正式工几乎是不抛头露面的,所以风吹日晒的又苦又累的活几乎被临时工全包。更加不公平的是,正式编制的正式工每月的工资是临时工的几倍,且临时工难以享受得到单位的各种福利。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不但承担了单位中最苦最累的工作,拿着和自己劳动付出极不相称的薪水,更重要的是这些临时工还要为一切有可能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充当“炮灰”。城管闹事了,调查结果一定是临时工干的;交警不文明执法了,也一定和临时工脱不了干系;发生强拆事件了,不用说,一定是临时工的杰作。
当权力部门和机关单位因为负面事件受到公众质疑的时候,临时工往往被单位领导推向第一线。而单位领导也可毫不脸红的说,这一切都是临时工干的,和单位无关,或者和单位没有太大的关系。这些单位和单位领导,往往也会因为临时工的“掩护”而安然无恙的继续做着不合法的事,而如果再出事的话,还会有临时工被推到前面承担一切责任。
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问一个问题,这些临时工到底是不是单位的人,单位领导是否应该为临时工们的失误负责。如果深入探讨你会发现,这些所谓的临时工其实和这些执法单位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他们多挂靠在某个公司,和执法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当然也不属于执法单位的人。但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些人是否有执法的权利就值得推敲了。如果一个没有任何执法权力的人打着某执法单位的旗号做着不合法的工作,那是否这些临时工的工作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如果执法单位默认这种违规用人的话,是不是也应该看成是执法单位本身也在违法?
在我看来,尽管临时工们还不能享受单位的福利,而且与其发生劳动关系的也不一定是机关事业单位。但既然这些临时工的执法受到了机关事业单位的默许,就表示机关事业单位承认了这些人的行为代表了单位的行为。所以,机关单位的领导应当为临时工的违法行为负责。而不是简单的在临时工闯祸之后将临时工们推出来顶替就了事。如果说这些临时工的行为并没有机关单位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的话,机关单位首先应该做的是应该承担责任,然后再和临时工所在的公司理清责任。但对于受害人和公众而言,临时工闯的祸应该由机关单位负责到底。
■ghli 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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