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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酒驾同饮者,合情但不合法

(2012-02-19 18:34:09)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据2月18日人民日报报道: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也就是说,在济南,和酒驾司机同饮的酒友将被追责。
    不置可否,酒驾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酒后驾驶威胁的不仅仅是交通安全,更会造成无辜者的死伤,更有甚者会导致很多的家庭悲剧。所以,打击酒驾不可又丝毫的懈怠。从酒驾入刑执行的情况来看,尽管没有能完全的杜绝酒驾的存在,大酒驾者的数量却在成几何数的下降,由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是直线下降。由此可见,酒驾入刑十分必要。
    对济南市出台的酒驾同饮者追责的措施,尽管我认为出发点不错,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中国人特有的酒局文化让很多人以上酒桌便身不由己。有过酒局的朋友对这一点多多少少都有一些了解。可以说,醉酒者很少是自己独自喝醉,大都是为了应酬被灌醉,或是三朋四友在聚会时,性情所至而喝醉的。大多数喝酒之人在初衷绝不是为了和醉酒和喝酒。而到最后喝醉酒的,往往是性情耿直,或是出于应酬的被逼无奈。所以,如果能通过一些手段禁止在酒桌上互相灌酒的情况,那么醉酒的人将大大减少,而酒驾也就能很快降下来。所以,单从解决酒驾的角度分析,禁止同饮者以各种理由灌酒,无疑是解决酒驾问题的最直接方法。
    但执法部门能不能处罚酒驾同饮者,当然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同饮者可能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同饮者是不是要开车。不管是商务应酬也好,或者是朋友三四聚会也罢,相信没有人在吃饭之前就逐一询问和自己喝酒吃饭的人是不是开车来。如果直接问的话,按照中国的礼仪也算是没有礼貌。所以,即使一桌人在一起吃饭,但是对彼此怎么来吃饭,以及回家的方式都可能不了解,而且也没有义务去了解。所以,处罚酒驾同饮者没有依据。
    第二,醉酒者是不是驾驶和同饮者没有关系。即使大家在一起吃饭,某人喝醉了,但其他的人并没有让他酒驾回家。醉酒之人回家还有很多的方式可以选择。而酒驾只是醉酒之人的个人行为。尽管从行为能力的角度讲,醉酒之人应该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还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而不管其实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属于无行为能力,和醉酒之人同饮者都没有义务为其行为负责。
    中国的酒文化应该包括“劝酒文化”,商务应酬也好,朋友聚会也罢,相互之间互相敬酒劝酒成了一种固定的礼仪。在日常应酬中,如果不互相劝酒,会被认为对应酬对象的不重视。在朋友聚会中,朋友之间不互相敬酒,会被认为是朋友之间友情不够深厚的表现。而在家庭聚会中,晚辈不向长辈敬酒,会被人认为是对长辈的不尊重。凡是在喝酒的场合,互相敬酒成了一种必然。而敬酒文化中,敬酒不仅仅是为了要让对方和酒,以示接受对方的情谊,更重要的是以喝酒的多少来表示感情深浅。所以,很多人在应酬中往往会身不由己的被灌醉。
    个人认为酒文化本身并没有错。但大家聚在一起喝酒的时候要互相谅解,喝酒之人也要有相当的理智。喝酒之后绝不可酒驾的基本准则绝不可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杜绝并坚决抵制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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