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药何需实名制......
(2012-01-18 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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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避孕药何需实名制......
一种是未婚的对于前者,避孕是其正当权利;对于后者,虽然传统观念不
支持,但非婚性行为的客观存在不容回避,难道要通过在避孕药购买上设
置障碍、以潜在的怀孕来“惩罚”非婚性行为?与其说这是不厚道,倒不
如说这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实名制的一大意义在于,让行为人对自
身的行为负责,在实施行为之前考虑自己的名誉。避孕药销售实名制的潜
台词是,如果有人试图“非正大光明”地进行性行为、并且要避孕,就要
冒被他人监控与隐私泄露的风险。或许,这种措施也是剑指“性工作者”,
甚至与强令“小姐”游街示众有异曲同工的意味。这一措施还涉嫌性别歧
视。因为,买避孕药的往往是女性,因怀孕而受伤害的往往也是女性。一
面是这种事没有男性“参与”不可能完成,另一面是避孕药购买主要是留
下女性的身份信息,这让“男女平等”情何以堪?有关方面说“担心有
人滥用紧急避孕药”,其实呢,倒不如想想实名制是否已有“滥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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