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权分散式财政体制下地方交付税起到的作用
(原创:徐一睿)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所有资金来源都加以控制是日本的财税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对地方政府资金来源的控制主要来自于两个渠道。第一,操控财政转移。也就是说通过操控地方交付税和特定补助金的方式,在财政转移住嵌入中央政府的意向。第二,对地方税和地方债这些非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控制。对地方税的控制也就是说,否决地方的课税权或者限制地方对税率的调整。此外,将中央税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分配给地方的税分配也是中央控制地方的手段之一。地方交付税就属于这种统治模式。具有财政调整功能的地方交付税既属于财政转移统治又属于租税统治,这就是日本式的地方治理模式中最大的特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管理不但是针对了每一种具体的资金来源,而且互相之间有形成了互补的关系。地方政府如何来进行具体的行政操作,所需要的资金和服务是如何来获取的决定权都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在这种集权式的租税统治管理模式下,地方政府根本无法通过调整税率或者开发新税种等努力来获取项目的资金。当然除了调整税率和开发新税种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发行地方债来筹集资金。但事实上,在日本,地方政府并不被允许自主的来发行地方债。因为中央政府拥有着对地方政府的起债管理权。那么留给地方政府的唯一方式就是依赖于财政转移。由于地方交付税的交付额是根据计算公式算定的,是无法自由更改的。地方政府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只能指望通过获取更多的特定补助金。而由中央政府补助的补助项目,又可以获得发行地方债的起债权。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补助项目,也需要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在日本租税统治管理模式下,贫困的地方政府又无法承担起配套资金需求。这个时候,中央政府再通过地方交付税来解决贫困地区的资金不足。也就是说,为了能够推动地方政府计划的补助项目的实施,地方交付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岡崎哲二?奥野正寛編『現代日本経済システムの潮流』日本経済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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