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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受害家属选择撤诉尴尬了谁

(2015-11-26 08:52:34)
标签:

12名少女

乡村教师

强奸

猥亵

杂谈

分类: ★随意时评
 少女受害家属选择撤诉尴尬了谁
文/随意
    
 

        少女受害家属选择撤诉尴尬了谁

    宁夏教师性侵12名幼女案二审开庭。灵武市乡村教师黄振辛,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随后,银川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目前,该案尚未宣判。(2015年11月25日中新网)

     为什么过去两年了此案还悬而未决?原来,一审庭审中,12名受害儿童的代理人提起了每人约18万元的心理康复费等诉求。囿于法庭只支持的“已经发生”的费用,而前期心理康复费只有1800元。依照判决,每个家庭得到的赔偿将不足两千元。如果接受调解,则可得到5万元的调解款。最终,12名受害儿童家长,选择撤回诉求,签约调解。

    记者从多位受害儿童家长处得知,5万元的调解款拿到后,他们基本都原封不动存了起来,没有一人拿出为孩子做后期心理干预治疗。“干脆直接存了定期。”只有少数家属认为,既然这笔钱是女儿身上得来,他不管多穷,将来也要全部花到女儿身上。也有的想外出打工多攒些钱,然后和这笔钱凑在一起,带女儿远离这个地方。当然也有索性借此盖起了新房。也许看到这里有网友觉得这不是那孩子的受辱发家致富吗?对被害人不是跟大的伤害吗。

    何谓“量刑畸轻”,一般指刑种的差别选择,或着同种刑罚中超出量刑幅度判处,即该判主刑的只判了附加刑,该判拘役得判了管制,该判无期的判了有期徒刑,改判死刑判了无期等。由此判定银川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是认为法院判轻了。

    然而更没想到的是受害人家属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撤诉了,进而出现了“零判决”的尴尬局面。近年来人们对强奸幼女深恶痛绝,然而在灵武市乡村教师黄振辛,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案件过程中被害家属因为5万元就与这个“恶人”,签署了调解协议。

    看上去是被害人家属的无知,事实上是我们司法实践中漏洞太大,因为在2013年10月23日,四部委联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将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这被视为最大“亮点”。然而两年过去了,由于该条款宣传不够,加之没有配套的实操细则,很多基层审判人员对此并不知晓,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更少提起相关赔偿。个别提起的诉求,因需提起多次诉讼给当事家庭带来的“负担”,多被地方从“维稳”考虑的调解协议所替代。记者了解到至今全国鲜有判例。

     我们都知道,遭受性侵犯的经历并不必然导致受害者的终生心理创伤,家人给予的支持最能减少孩子的心理伤害。反之,家人如果不能给予孩子正向的帮助,很有可能“在孩子伤口上撒盐”,对孩子造成更严重的“二次伤害”。所以家属撤诉对孩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性侵害发生后,不光是孩子本人,他们的家人也亟须专业的心理干预。可惜的是,专业人员和现有的政策法规,在关心孩子的同时,常常忽视帮助其家人治愈疗伤,导致家庭难以给孩子未来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注意到法院在本案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只支持已遭受的人身损害和必然发生的损失,而精神康复的费用没有涵盖在内。并没有按照四部委的《意见》进行考量,首次将性侵儿童的精神诊治费用,纳入赔偿范围,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亮点。而这一亮点正巧被法院的忽视被掩盖了

    据悉,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院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一般动用司法救济经费,这笔款项的上限,报道显示,在广西是3万元,在宁夏是5万元。但这种救济只是一次性的。

    而记者交叉查询了裁判文书网等数据网站,发现《意见》颁布两年来,此类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尚没有一起对心理康复治疗予以认定的。在本案中也许法官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调解无疑可以让受害家庭拿到更多的赔偿,也免去了一次又一次的诉讼追讨带给孩子的不停伤害是对的。但是他们却忽视了《意见》产生的大背景和完善法律的重要意图,只看到了调解会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直接的好处,却忘记了调解不能替代判决。特别是像乡村教师黄振辛,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起典型案例,如不通过有效判决,就难以对社会起到更大的警示、教育及防范作用。所以,在本事件中与其说受害人家属无知,不如说我们司法人员知识的缺失,责任的缺位!到底谁最尴尬还用说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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