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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骨案”嫌犯现身通报会有何不妥?

(2014-10-29 02:04:17)
标签:

白骨案

示众式执法

时评

杂谈

分类: ★随意时评

 

 “白骨案”嫌犯现身通报会有何不妥?

    文/随意 

 

   “白骨案”嫌犯现身通报会有何不妥?
   贵州桐梓,2014年10月3日,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村红花园一村民在田间劳作时,从水沟石板桥下掏出一编织袋,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个已经白骨化的人头颅骨,该村民随即报警。通过连续21天的日夜奋战,于2014年10月24日将犯罪嫌疑人杨何建、杨善辉抓获,最终破获此案。(2014年10月28日中新网)

   首先,我们要桐梓县公安局在加大侦办力度,全力侦破该案中的表现给予充分肯定。人们对专案组在高度的艰难和压力下,清神定气,决定抓住现场,忠于现场,反复踏勘分析现场,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决心让现场说话,尽快确定侦查方向也非常赞赏。对地方及时通报侦办进展,也是非常认同。

    但是否有必要将嫌犯带入通报会现场?笔者实在存在疑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那么,据此通知桐梓县公安局的做法实属不妥。

新闻图片给我们传递出大量的信息,其中还有一项就是要在现场对有功者进行表彰,不然那些花束捧来何用。还有就是现场的记者很忙碌,不停的把镜头对准嫌犯进行拍照,此举显然是警方允许的,因为没有任何人出来干涉,我们也不难判断现场会不时响起掌声。

我们姑且认为此举既能展示警方战绩,又能起到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可谓是一举两得。奇怪的是网上对这样的通报会质疑声并不强烈,这是因为嫌疑人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的缘故。因此对警方的叫好声毫无悬念的压倒了质疑声,此时敏感的媒体人不发声做起了鸵鸟,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这种“示众式执法”尽管赢取了围观者的掌声,却是在公然侵犯被执法者的肖像权、隐私权与人格尊严。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示众,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但这个仅仅关乎法律么?示众作为惩罚,已经是可以上溯数千年的事了。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惩罚方式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式微。不过,式微不等于消亡,今日的中国大示众事件仍是时有发生,示众或是看示众的惯性仍然固守着民众大脑的一方。

所有这些事件的背后,有着执法部门固习的延续,也有着看客猎奇的兴奋和凑热闹的市井心态。其实这样的示众事件,羞辱的不仅仅是被示众者,也在羞辱着一个自称文明的时代。

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国人开始接触,也慢慢学着接受“人权”、“人格”、“名誉”等等概念。“人权”写入了宪法,位居人权核心位置的便是人格权。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在中国司法的现代化进程中,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比如抓捕时给嫌犯戴上一个使人不可辨识的头套,比如监狱不再强求在押犯剃光头等。自然,以刻意羞辱当事人为目的示众,也被立法和司法所禁止。但是,变化总有波动,事情也有反复。警方召开公处大会将嫌疑人示众,事实上并不鲜见。但是在现场的掌声背后,警方是否想到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已经被明令禁止。

《通知》指出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应该说《通知》已经具体到“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话已至此,笔者实在不知道还要怎么明确。

当然,我们似乎不能从贵州桐梓公安局违法示众的事实出发,来推断警方不懂法。但警方在“示众式执法”中以什么为依据,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这个地点,为什么会以这种跟广场政治相关的行动来体现着自身的作为。除去示众的违法性本身,或许这个事情还有很多方面值得人们思考。文/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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