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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为什么法律又给特权开后门?

(2011-07-13 03:41:17)
标签:

女教师

被强奸

特权

草根声音

私生女

随意评说

杂谈

分类: ★随意时评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为什么法律又给特权开后门?

文/随意[原创]

 

 

 

戴上避孕套,随处可放炮,
不怕你去告,因为我戴套。

        这是一位网友就日前女教师被强奸,报案时受理人员作出的荒唐解释之事做的一首打油诗,其中心反映了一个法律的捍卫者居然说出“带避孕套就不算强奸”这一有悖法律的言论。

        事件回放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在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在众人建议私了的情况下经过一番挣扎,周琴终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遭到拒决,警方竟然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为由.......。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为什么法律又给特权开后门?


        说实在的看到这一消息,通常我是不会马上跟帖的。第一,是网上东西有时真假难辨,每当这样的消息发布后,就特别容易让人们在判断上多少出些偏差,当感情一次次的被别有用心的人愚弄后,会变得半信半疑了。第二,是该消息又是当事人自己近日在网上发布的,到底有何用意?想达到什么目的?不能不叫人们多问几个为什么?

        但是认真想一下,我找不出理由驳斥“被害者”炒作和自我的标新立异,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如果不惜损伤和败坏自己的名声来换取人们的关注,这样的代价未免也太大了吧。反观周琴在那么多的人劝其“私了”声中她选择了“不”,但这需要足够的勇气。因为现在有太多的人在自己或家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遭到凌辱,由于对未来的考虑,免得让人在背后说三道四选择了忍气吞声,其结果不仅自己无法摆脱身体和心理创伤,同时也助长了淫贼们更加胆大妄为。但是周琴作为当事人不想沉默,她选择了抗争,要讨个法律的说法。然而她碰到的则是猜测与怀疑,劝说与嘲讽,更奇怪的是居然有如此多的人力挺“私了”让她选择沉默,还有就是“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荒唐解释。

       当然人们在关注这个事件的时候,忽略了周琴这位女教师为何要参加这次聚会,尽管聚会是整个事件的起因,但是这样的现象太司空见惯了,校方找这位年轻女教师坐陪虽然成不了聚会的主角,但有这位女教师坐陪气氛必然不会沉闷。显然这也是校方追赶社会时尚的一种方式,以标榜教育者也在与时俱进,绝非只是一个死板教书匠,让人们看教师也懂得风花雪夜。由此我们不难判断此次召集者应该是校方,于是酒桌上办事又有年轻女子坐陪成功的概率一定会高出许多。

       再有,就是事件全过程,让人们看似有事先有所安排和筹划,可能除了周琴在座的每一个人都知道会发什么,那么他们又怎么会任其此事发生呢?他们当然有一番考量,在他们看来一个刚走出学校大门女教师一定会把自己的名声看得十分的重要,即便受到了非礼的待遇,她也会为未来把苦水咽在肚里,这是人们最容易理解的生存法则。在事后再小施利益和施加压力,即达到的既得利益又可以使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显而易见这些围观者把年轻教师简直就当成利益链条上的性交换的利用品,而他们便是各得其所。

       看得出在本事件中强奸过程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重点在于事后警方的“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所谓法律解释,因为它混淆人们判断是非、真伪的基本尺度。同时人们也直接的把“戴避孕套实施强奸”和“官员强奸”联系在一起,当然不是指“淫官员”等于“避孕套”,而指的是再给一些官员淫道找了合理的规避方法。使得那些胆大的官员更加忘乎所以。我们当然要追寻这位办案者此番言论的真伪,同时也要问法律怎么会在这些人手里这么容易移花接木,法律的严肃与威严何在?

       那么什么是属于强奸定性呢?《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其中在“其他手段”中,明确指出“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中国刑法规定,在违反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视为强奸罪。其中被害人专指女性,实施者专指男性,而性关系也专指“违背意志的性插入”。由此可见戴不戴避孕套其性质是一样的,虽然我国目前在性侵犯上对幼女描述的比较详尽,也没有向英国法律详实操作性强,但本事件的“强奸”一说也是成立。其实人们在这里又一次看到的是地方公安部门,在打着法律的旗号为像国土所长这样有实权的官员开启了既肮脏又卑鄙特权之门。

      一个地方派出所民警不该忘记《警察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在岗位职责方面明确提出为人民服务对报案要认真接待,询问,笔录并依据管辖范围和管辖地作出解释,同时要有处理回执。而不是超越法律和无视法律信口开河。它又一次反映出地方警方拒决报案还在不断的发生着。这里让我们思考的是:法律应是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准则,而不能拿来成为部分权高位重的救命草和保护伞。我们当然愿意看到随着上一级警方介入使事态真相大白,还无辜者尊严,给违法者以惩处。

        我们必须看到,由于这类事件的严重性和毁灭性几乎被低估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而且还有一些人看到这类消息是幸灾乐祸,甚至当作笑料的!要知道这可是女孩的一辈子啊!更令人发指的是这些淫贼只要一干这事就停不下来,而受害人心智不成熟更不敢声张,导致这些禽兽们毫无顾忌,如同恶魔强奸无数人甚至幼女,所以应该像周琴这样勇敢地说“不”,真正用法律讨回做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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