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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警方拿条条框框打发人有损形象

(2012-10-22 01: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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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书小落 文

    因别人转错账的钱款属不当得利,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对方拒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在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必须先得知对方的身份及住所等情况。即便如此,若当事人对转错账的客户资料一无所知又该如何处理?当事人也无权查看银行客户的个人资料。那么是“坐以待毙”还是找银行和警方帮忙?

    不小心转错账,难道只能认倒霉?日前,福州王女士一个粗心大意,把3万元钱转到了别人的账号,偏偏又联系不到对方,想通过银行或者警方与对方联系上,但均被拒绝。本是急用的看病钱,却误转他人手中,可把王女士一家急坏了。(海峡都市报10月21日)

    也许套用眼下正走红的“元芳,你怎么看?”更符合王女士当时的心情,尔等若回应:“大人,此案必有隐情。”更具诙谐色彩。但此案真有隐情吗?明摆着的转错账问题,银行只需核查错账客户的进出账信息,警方从中协调督促就能解决的问题,却被银行和警方弄得如此困难不愿插手。证据固然重要,但相互推脱不予帮助,有损人民公仆的自身形象。

    事实上,证据并非不足,在笔者看来,银行个人存储信息均有记录,客户个人信息也含在其内,银行既无法确定王女士一面之词是否属实,为何不认真核查王女士转错账的客户到账款额是否属实,这并不存在违反银行的工作制度及客户保密条约,在特殊情况下,银行有权以保护客户的财产不受侵害为首任,警方也应根据银行反馈的情况从中协助。

    不能给人民造成“银行只认钱不认人”“警方只认证据不认人”的不良影响,更不能在人民需要帮助时,以条条框框为理由打发人,拒绝帮助。银行和警方该认真反思:在其位如何谋其职?刑事案件与个人事件是否该混为一谈?是否应将证据扩大至无边缘化、合理化、人性化,是否能将算不上刑事案件的事件扔在一旁,不予理睬。人民公仆如何才能赢得更好的口碑?人民公仆是不是应该扑下身子去解决人民的一切实际困难。如以惯例行事,最终只会让人民对公仆失去信心甚至绝望。

    如果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事件都不能让人民对人民公仆产生依赖,那么,普天之下,谁又能再说将钱存在银行是放着120分心;谁又敢再矫情"有困难可以找警察叔叔帮忙";谁又会认为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了实处;谁又能再轻易期待昔日的“好公仆”会阳光般的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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