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贯彻房屋拆迁和补偿的有关规定,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六部门组成督察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察,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看到这条新闻,我们首先应该肯定,这是一个进步,是政府着手解决拆迁问题、维护人民权益的具体体现。但我们也难免发出疑问:六部门联手督察,就能制止违法强拆吗?
首先,从“通知”来看,这次联手督查只是一次专项工作,有始,有终。那么,联手督查过后,谁来负责监督、防范、制止和制裁违法强拆行为?难道又要恢复到不管不问、推诿搪塞、瞒上欺下的状态吗?
其次,非法强拆,顾名思义,是非法的行为,它侵犯了被强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来就是受保护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身就应该受到法律的阻止和制裁,并不需要另行成立督察组、另行开展督察工作来处理。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方有违法侵权行为,被拆迁者就应该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法受理、依法审判。
最后,六部门联手组建的督察组,毕竟不是具体处理违法强拆事件的执行机构。具体处理违法强拆事件的执行机构,恐怕还是各地的基层“有关部门”。这些基层“有关部门”以前也应该负有保护人民权益、制止违法强拆的职责,但它们似乎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才造成了违法强拆普遍发生的局面。难道,只经过一次督察,这些基层部门就能乖乖地履行职责了吗?他们与强拆者之间的利益瓜葛就能从此一刀两断了吗?
所以,制止违法强拆,六部门联手督察的效果还有待于事实检验。但我们应该认识到,法治,才是制止违法强拆、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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