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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违法”向两端推演

(2022-10-09 09:26:51)
    控权是这门课的核心,老师说,我加深理解了。

    1.  行政法学侧重主体推动工作不要违法,是反向侧重,指向作为者的行为,不是指向政策预定目标,最终价值取向是不违法,不出事;公共政策侧重主体好好推定制定与执行以及改进工作,是正向侧重,指向决策好执行成功,指向政策预定目标,最终指向是事业成功,干成事。

   2.  行政法学,就是行政活动的法律规矩。行政法的目的和重点,不是针对相对人,而是约束行政行为。这一点我原来的理解是偏颇的。我一直以为,行政法,就是行政管理监督老百姓的法,老百姓是被动的。这个法只是作用于老百姓,对老百姓的强制。无论许可、还是征收、还是处罚,老百姓都是被动的,主体处于管制的地位,老百姓是被管制的地位。法律指向监督管理,指向老百姓合规遵纪守法,主体是绝对正确的,是天生公正的。

   3.  我错了,错在停留在旧的传统中。现在的主体,是管制与服务的综合体,管制必须依法,否则管制也是无效的。老百姓可以投诉。这样,主体同样也是受到约束的,不仅仅是老百姓了。上下关系变为平等关系。这个新的法治理念,是民主进步的,人民群众是主人翁,人民的权力自然得到尊重,地位自然得到尊重。政府与人民不是简单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的权力本来就是人民赋予的。这才是法治理念的主要内涵。

   4.  也正因为如此,行政法学,可以叫做“行政行为的法律规矩学”。因为,行政说具体白话一点就是行政活动、行政行为,行使权力的过程、履行职责的过程。用两个字“行政”无非高度概括一些,学术一些,大家也都懂得它的意思,不影响理解。

  5.   因此,这本书要讲的就是“行政违法”,也就是侧重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教材的中部是“行政违法”。我想,把这四个字拆开剖析,就在两端。前端的任务:行政违法,就是行政行为违法,那什么是行政行为呢? 前端的所有文字,都是在解释这四个字,至于什么法律关系这些原理的东西,倒还可以不要特别关注,不要从关系这条线去贯通,用行为这条线去贯通。行为,社会行为、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行政行为,发生了吗? 生效了吗? 从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来分析,符合条件的行政行为有很多,反过来说,你设定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后,社会事实中符合你这个概念内涵特征的可以包含进来的社会事实社会关系法律事实非常多,专家调研统计后,全部列出来,这多,从分类反向理解。所谓这么多分类,也是包含这么多,这样,行政行为的本质形态和具体形态,理论心态和实践形态,全貌全景你都懂了。

   6.  行政行为怎么会违法呢?从事实中总结,总有一些违法闹事者。违法的情形也是众多,有的实体违法,有的程序违法。这源自哪里? 源自行政法制度已经给你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你偏偏不遵从。这样,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就是观察是否违法的唯一窗口,因此,这是重点。同时,对于行政行为的系列概念和关系的抽象叙述,应该贯彻到每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去消化。看看这些具体行为,是行政行为吗?符合行政行为特征吗? 或者反过来,从这些具体的不同的行政行为的实际表现实际作用实际效果,是否可以抽象出总结出教材前面的概括。——是的,概念叙述,采取的是“从抽象到具体,从概括到展开,从粗到细,从高到下,从笼统到直观,从理论色彩高到实践色彩高。—— 讲当然只有这样讲合适,因为,从具体倒过来讲再总结,需要很长的时间。其实,理论的实际形成过程,是从实践开始的,是从许可、处罚、征收这些实际的社会活动调查研究整理抽象的,不是凭空抽象。只是把自己总结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人们首先会说出自己总结的结论,然后再逐层分开说,这是一个表达的习惯、书写的习惯。

     7. 违法了就要追究责任。谁追究,怎么追究,这自然是重点的重点。有权机关是谁?追究的通路呢? 法院的门呢,领导的门呢?怎么一个程序去控告呢? 是的,还是以行政行为为基轴,控告行政行为违法了,再控告中,一定死死盯住行政行为的影子。

    8.   总之,贯穿全书的行政行为的影子,一定要用笔挑出来,在这个实体基础上,再谈关系。没有这个实体参照,空谈关系总觉得绕来绕去,不好理解透彻。法律文字,意思到底怎么理解,往往字面还看不出,看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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