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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农业科技的公益性地位?

(2010-02-03 11:51:32)
标签:

农业科技

体制改革

公益性

杂谈

分类: 农业科技

如何认识农业科技的公益性地位?科技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关系是构建创新型社会的重要基础。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与制约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不能动摇的前提下,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中,政府的引导作用必须得到显著加强,而创新能力建设更需要政府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政府支持公益性研究是肯定的。然而,把握农业科技的特性,对认识农业科技的公益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从目前的情况看,农业科技的特殊性质由九个方面决定,一是农户是生产主体。千家万户的家庭和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单位,农户对科技的投入能力几乎为零。二是农业企业产业化程度低。企业占农业领域生产主体的比例目前相当低,与发达国家不可相提并论。现有企业的产业化程度较低,对科技的需求、投入和实施的能力不可能实现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三是具有双重风险。农业科技存在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科技投入的来源只能依靠公共财政支持。四是农业科研周期长。一般的企业和社会资金不可能支持过长周期的研究项目。五是知识产权保护极为特殊。不易、不宜、不能保护是农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六是生产者接受能力弱。农村现有劳动力素质对科技的应用水平和能力需要公共政策的扶持。七是比较效益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任务是面向农民的示范和推广,不可能以盈利为目的。八是生产条件艰苦。如果没有长期而稳定的科研支持,研究人员不能稳定。九是研究对象区域差异大。我国的疆域辽阔决定了区域的生态差异极大,一个研究领域在不同的地区需要完全不同的专业队伍。十是优秀的传统农耕文明需要政府支持才能得以传承。

农业科技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科学推进。农业科技具有公益性、区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农业科技创新必须要有一个功能完善、运转高效、支撑有力的新型创新和转化应用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与转化应用体系,不是要把现有的体系推倒重来,而是要在已有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重点是要解决能力和效率问题。在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时必须处理好十个关系:一是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关系。不要因为个别单位有些盈利,在农业科研单位公益性定位上发生动摇。二是企业和科教单位的关系。就全部企业看,目前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可怜的万分之三,因而,企业难以掌握核心技术,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企业的发展。一种悲观的看法认为:目前我国企业总体技术创新能力较弱,许多主导产业核心技术依赖引进的现状在短期内很难有根本改变。这么说显然不无道理,事实上,目前国内企业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难以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而自主创新更是很少成为企业寻求更大程度发展的首要选择。农业企业更是如此,农业企业现阶段不能也不宜定位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题。这就需要仍坚持政府主导的农业科研及高校的科技进步主体地位。三是有效激励机制和过度竞争关系。一方面要进行机制创新,探讨农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机制,同时要坚决改正农业科技项目过渡竞争的局面。四是科技考核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关系。农业科技的评价和考核制度,要引导科技人员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要倡导“面超黄土背朝天、论文写在大地上,成果留在千万家”的农业科学道德风尚。五是资源整合与投资无序的关系。在积极努力整合资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把已有的投资项目用好。不要在管理体制外运行。把有限的资源投入的需要的领域、真正的专家、专业的机构,确保公共经费的效率。六是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的关系。把现有的技术集成化、傻化是当前面向广大农村所必须的。因此,在重视农业技术原始创新的同时必须强调集成创新。七是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推广。既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报知识产权,同时必须考虑农民对科技有偿使用的接受程度。八是政府投入为主和投入多元化的关系。不能在强调投入多元化的幌子下,弱化政府对农业技术进步的推入主体地位。九是重大专项和经常性项目的关系。重视农业科技的重大专项是需要的。但农业生产的经常性项目、行业性项目、品种性项目、区域性项目必须要有研究支持。十是成果转化与公益服务的关系。鼓励科研及单位面向农业生产转化科技成果,而不是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实施商业经营,以赚农民的钱为目的的科研单位是没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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