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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药师处方权发展概况

(2023-05-29 11:52:34)

提到处方用药,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医师。然而,药师处方权在国外实行已有20多年了。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先后建立了药师处方权制度。截止目前,国际上约有24%的药师拥有不同形式的处方权。

一、药师处方权的定义

药师处方权——是指药师开具药物处方的医疗权利

目前,受政策法规的影响,我国药师暂不具有处方权。按我国《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1.处方是指由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因此,我国医师有处方权,而药师仅有处方审核、调剂权,暂无处方权。


二、设立药师处方权的意义


医师精医懂药,而药师精药懂医,两者各有侧重。


国外研究表明,授予药师以适宜类型的处方权,有助于:


1.优化临床诊疗效率


2.降低用药安全风险


3.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4.节省药物治疗费用


5.改善患者的依从性


药师处方权的安全性,已在国际药学诊疗实践中,并得到充分验证。


三、国外药师处方权概况


1.药师处方权的发展历程


1997年,美国临床药学会提出建立合作药物治疗管理制度(CDTM);



2003年,英国允许药师拥有补充处方权。2006年,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将其扩展为独立处方权


2007年,艾伯塔省成为加拿大第一个允许药师获得处方权的省份;


2013年,新西兰“2013年药品法规”首次授予药师合作处方权


2013年,澳大利亚卫生人力局发布“医疗保健人员处方途径计划”,推动药师处方权的发展;


2018年,新加坡卫生部启动国家协作处方计划,正式授予药师协作处方权


此外,在德国等欧洲国家,通过州药师联合会考核,药师可获得补充处方权


2.药师处方权的分类


不少国家已建立药师处方权制度,但各国药师处方权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有必要对其大致分类,便于参考借鉴,具体如下:


1)独立处方权(IP)


独立处方权——是指药师拥有对患者进行评估、诊断、做出处方决策的权力。


处方药师对患者的治疗结果负责。该类处方权模式下,可进一步细分为:


a.正式独立处方权


药师必须完成规范培训,获得药师独立处方权执业资格。


该类药师除拥有开具新处方、调整处方的权力外,通常有诊断权


其代表模式有:


英国独立处方、美国的无协议独立处方、加拿大的额外处方、澳大利亚的启动处方


其中,以英国独立处方模式下,药师的权限最大,可开具其专业范围内的任何药品,与医师几乎无异。


*后三者的药师独立处方权,权限相对较小,只能开具有限范围内的药品。


b.非正式独立处方权


它主要为应对某些特殊情况,如患者无法及时前往原接诊医师处就诊,为避免耽误治疗,药师可对原处方进行延续、调整或紧急开具新处方。


该类处方权对药师的要求较低,所有药师均可行使。但药师须严格控制给药剂量,并通知原处方医师。


典型代表有:加拿大的紧急处方、继续处方、调整处方;澳大利亚的延续处方、紧急处方


c.有书面计划的独立处方权


该类处方权模式下,药师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接受过专门的培训。


药师有开具新处方和调整处方的权力,须按书面计划给药,但没有诊断权


书面计划可分医师—药师联合制定政府部门制定两类。


该类处方权的典型代表有:英国的处方集处方、PGDs处方、转介处方;美国的州级协议独立处方


*其中,英国PGDs、处方集模式,由医师—药师共同制定。尤其处方集处方,如药师在社区药房执业时,可依据药物清单,向患者提供处方药品。因此,在处方集模式下,药师的权限相对更大。


美国州级协议独立处方,由州政府部门制订。通常仅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授权范围较窄。因此,药师的权限也较小。


2)非独立处方权(DP)


非独立处方权(又称协议处方权)——指药师通过与医师签订协议,以此获得的处方权


该模式下,药师须有执业资格,满足特定的学历或临床经验,完成处方药师培训,并与医师签订合作协议。因此,具有非独立处方权的药师,需在医院或诊所进行处方。


在实践中,医师负责诊断;而药师拥有开具新处方及调整处方的权力,但没有诊断权


其典型代表有:英国的补充处方、美国的个体特异性协议处方、新加坡的协作处方、新西兰的合作处方


*新西兰的合作处方,属无书面计划的非独立处方权,但并不需要与医师签订协议,而是在合作医疗团队的监督下,即可开具处方药品。


启示


1.近20多年来,国外药师处方权的诊疗实践证明,处方权并非医师的专属权利。通过规范化的培训,药师完全可以承担处方职责;


2.我国传统医药领域,中医、中药历来不分家。孙思邈、李时珍等先辈,不仅是中药学家,也是同期的中医名家。一千多年前,中医药就已经实践药师处方权;


3.我国药学服务正处于变革时期。国外药师处方权的实践,为我国药师职业转型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


4.长期以来,有声音认为药师不懂疾病诊断。因此,不能授予处方权。但笔者认为,医师精医懂药;药师精药懂医。具有医学教育背景的药师并非不懂诊断,而是不精于诊断


还有观点认为,我国药师水平参差不齐,因此不能向国外药师那样赋予药师处方权。对此,笔者亦无法认同。我国医师水平,都无法确保在同一个层次。为何以此要求药师?


在当前背景下,推动诊断权与处方权分离,授予药师补充处方权,是可以考虑的。与此同时,加大处方药师的规范化培训。待时机成熟时,再朝英国药师独立处方权的方向迈进。

国外药师处方权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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