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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程序正义远比界定“公共利益”重要

(2010-02-04 13:39:23)
标签:

杂谈

分类: 《财经网》博客

作者:马光远 2010年02月04日 11:52:33

本文网址: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268-2755.shtml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立法上的最大突破在于将房屋征收严格限定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排他的理由之外,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公共利益”的立法内涵。

 

  实事求是而言,《条例》第三条列举的七种属于“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可以征用私人房产的情形,较之以前的拆迁条例混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已经属于莫大的进步。尽管列举的七种情形,究竟是否真正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仍有争议,比如,危旧房的改造,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等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都可以进一步的完善和探讨,但第三条的基本立法要义是符合《宪法》和《物权法》的精髓的,在当前的语境下,立法至此,已属不易。

 

更多内容请见: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268-2755.shtml

 

马光远简介:

  经济学博士,执业律师。致力于公共政策、资本市场和公司并购研究,关注中国的转型和法治变迁。兼任CCTV《今日观察》评论员,《中国之声》评论员。是《南方周末》、《中国经营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东方早报》等报刊的专栏作家。律师执业领域仅限于公司并购、公司控制权争夺和反垄断等非诉业务,不接受任何诉讼业务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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