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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对2010
时隔一年半之后,3Q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上演。4月
一年多前的那场大战,是政府部门用行政力量,以维稳的方式平息的。很显然,这种方式并未真正解决中国互联网行业规范的缺乏问题,捂盖子维稳的做法只能掩盖一时的问题,中国互联网业界亟需一个公正明晰的法规体系来结束“丛林状态”。 此案的判决,将对我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法律推进提供重要借鉴,将注定在我国互联网发展史上写下浓重的一笔。
首先,我国的反垄断诉讼极少,这也是广东省首例反垄断纠纷案,这与实施垄断行为的那些企业,与公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无关系。在很多人觉得告国企垄断没什么胜算的时候,两个民营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反垄断诉讼就会提供一个很好的法律参照。
另外,这一诉讼的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它扫描出了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四大法制漏洞:缺乏一套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套公正的经济纠纷调解体系、一套强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整个行业还处于莽荒状态,还是奉行丛林文化。大量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以及大量抄袭、扫描盗窃隐私的行为,扼杀了中国互联网的创新精神。搜狐创始人张朝阳就曾直言:“二流的司法只能产生二流的产业。”
美国是世界互联网领域的霸主,其成长和壮大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先进的法律系统的规范与保护。当年微软仅仅因为模仿了苹果的鼠标,就被罚款数亿美元;而微软一直处在美国司法的严密监视之下,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性产品的存在;Facebook的创始人因为在创业时期听取了一位同学的创意而有剽窃嫌疑,被判支付那位同学六千五百万美元。
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丛林状态也暴露出了立法机制的一些缺陷。英美是普通法系国家,可以通过判例的积累来及时对各种新领域做出规范,这种判例的渐进积累既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稳定,也保证了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问题也能及时跟上。而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靠制定的成文发条来规范,这往往会导致法律滞后或者过度立法的问题,在高科技和创新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领域,这一点就体现得尤为明显。
解决这一问题需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应该明确,我们的成文法必须是建筑在人性和人们对正义的基本感知基础上的,与其说成文法是立法部门的创造,不如说是在生活中去寻找和发现的自然法。虽然法条不能细化到每个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新领域能完全逃脱基本法律原则的管辖。
比如,此次的被告腾讯公司,多年来一直陷入各种抄袭的指责,就在此案开庭前一周,还被网易公开要求停止抄袭其产品。另外,事实上QQ已经成了人们的一个基础通信工具,究竟能不能企业说停就停?还有在此次大战中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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