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的笔记
(2011-11-23 12:19:24)
标签:
杂谈 |
·
·
为了更好地洞见哈耶克真个人主义所主张的上述具有社会性的“个人”观,必须理解和把握哈耶克论述中的这三个要点:作为“个人”构成要素的“个人行动”及其“客体”实际上都不具有本体论上的实在地位,因为这些构成要素并不是由所谓的物理特性或某一终极原因决定的,而是由种种不确定的主观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哈耶克指出:“我们之所以把某个行动者在不同情形中制造某个产品(比方说一个纱锭)的不同方法视作同一种生产活动的事例,并不是因为这些不同的制造方法之间存在着任何客观的或物理的相似性,而是因为该行动者有着相同的意图。”无论是在个人活动的客体方面,还是在个人行动本身的方面,指示我们认识它们的并不是它们所具有的物理特性。
那些否认知识产权、智力财产的人就是这样一种“伪个人主义”,他们的方法论(既认知论)存在的谬误是显而易见的。
2011-03-28 11:42:34: 布尔费墨 (http://t.sina.com.cn/pourfemme)
财产被人占有之前只是物体,不是财产。
财产无法被创造。
2011-03-28 12:22:24: 布尔费墨 (http://t.sina.com.cn/pourfemme)
只有物体才有物理属性。信息没有物理属性。信息不是物体,而是物理排列的方式。
我们试图认识的个人行动之“客体”而言,它们都不是根据它们所具有的“实在的”特性加以界定的,而是根据人们对它们的看法进行定义的。如果人们只是从“钱”的物理特性去理解,那么“钱”就只能被认为是一个“圆金属片”而已。如果按照这种“伪个人主义”的方式去理解,那么不同的个人对这些客体所采取的相应行动也会表现为完全任意的和毫无意义的行动。
因此这些认为只有物理特性才能作为财产权的人根本无法理解资产与资本的关系,无法理解财富是如何创造的。
http://www.douban.com/note/142146464/
2011-03-27 19:34:56: 布尔费墨 (http://t.sina.com.cn/pourfemme)
财产权根本不可能被“创造”。财产权的获得只有三种方式:无主物的占有、交换和掠夺。所以信息不可能是财产。信息没有财产权。
2011-03-27 20:21:12: 夏天,1%的美好 (雨!雨!雨!)
布总的意思是财产都是天然存在的,只需要占有、交换和掠夺就行了。我就奇怪了,不经“创造”(不管这“创造”多么初级),何来财产。
而这类人还在弘扬奥地利经济学派,真是令人匪夷所思。我之所以每每阅读奥派著作都能回想起这些误人子弟之人的荒谬,乃是不忍见到更多愿意接触奥派的人反而被这种“伪个人主义”的错误观点所影响而误入歧途,跟在布某其后反知识产权的大有人在,自以为标新立异,独树一帜。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