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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乱象剪不断只因法律没发威 ——兼论为啥法律越来越多却不给力

(2013-10-08 22: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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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十一期间诸多旅游乱象接连发酵,央视记者暗访北京“非法一日游”,知情人称,导游从上高速路开始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果不交钱,有的被直接撵下车,有的甚至还会遭到殴打。而云南游客遭迪庆旅游局工作人员辱骂威胁新闻的最新进展是,骂人者查明系迪庆旅游局质监所所长兼执法支队负责人,已被撤职。(10月8日 央视)
    如果说云南的丑闻仅仅是个案的话,随着北京等地的乱象被曝光,不难看出,如今旅游乱象已经不仅仅是个别地方的旅游形象问题,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造成如此严重的行业失范,行业主管部门的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以云南香格里拉事件为例,当地的最初反应仅仅是对相关责任人调离,对失职的公职人员作出处分是旅游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当地却是在舆论大哗之后才做出撤职的决定。而且,不管是当地所依据的《旅行社条例》还是刚刚实行的旅行法,都明确规定了对该导游进行罚款,而在当地的处理决定中却并未提及。
    监管不给力,便要靠法律发威,与其完全依赖行政主管部门,不如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消费者和旅游者以法律博弈的砝码。事实上,旅游法出台的初衷也正是为了整治旅游领域的诸多乱象。然而,在旅游法实施的第一个黄金周里,其对行业的规范显然不够令人满意。
    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推行有类似之处,当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来的时候,人们为这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而欢欣鼓舞,然而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未因为这部法律而偃旗息鼓,每年“3·15”仍有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曝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遇到的尴尬,根本原因在于,相对企业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管是法律素质上还是诉讼成本上都难以与企业抗衡。要想真正赋予消费者以法律的武器,除了立法,还需要给消费者以一定的法律支持。
    笔者的一位从事法律工作朋友谈起香格里拉强迫游客消费这件事说,从法律角度看,没有任何问题,游客觉得权益被损害,就应该去法院,终止侵害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依法获得赔偿,而不该去找什么主管部门。而且事实上,这个侵害涉嫌强迫交易罪,应该直接去找公安。就算找到了主管部门,依照主管部门的态度可视为行政不作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治框架内有成型的解决方案,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遇到司法不公,那是司法不公的问题,与这一问题无关。中国之所以这样的破事儿这么多,之所以行政部门权力那么大,就是因为百姓告得太少了。
    表面上看好像是这样的,但事实上,姑且不论消费者在进行行政诉讼时会遇到什么待遇,假设诉讼渠道畅通,司法公正,单说消费者需要承担的诉讼成本就不能与企业、旅行社抑或是政府部门同日而语。企业在处理诉讼时,可以有专人或者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再不济,自己处理,那也是他工作的一部分,下班回家员工们仍然可以该干啥干啥去。而消费者在诉讼期间需要付出不少的时间和精力,要么耽误工作要么影响生活。看上去双方付出的金钱成本是一样的,但相对而言却是极不平等的,简单的讲,企业、单位耗得起百姓耗不起。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更不消多说。
    看待法律,不能只看到立法、司法、执法,还要看到推动法律运转的内在力量,也就是掌握着法律砝码,有博弈能力的力量。他们实质上掌握着法律的话语权,这种力量大致有三种,一种是以完全自治的民间组织为主体的推动力量,比如说一些进行环境诉讼的公益组织,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力量。第二种,是商业力量,就想美国有惩罚性赔款,于是律师事务所为了分得诉讼收益而为消费者出头,于是我们才会听说一些一夜将企业告得倾家荡产的传奇案例。然而,这两种力量在我国都很难看到,一方面自治社会组织的成长土壤很有限,另一方面,对于惩罚性赔偿,我国也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中浅尝辄止。于是乎,我们在很多领域中推动法律运转的力量只有一种,并且极为依赖,那就是行政力量。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但消协却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组织,而是挂靠在工商部门之下,以民间组织之名,行行政权力之实。旅游法的规定中甚至连这样一个半官方的组织都没有,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这种对于行政组织的过度依赖,导致的是消费者缺乏法律博弈的空间,更导致我们很多单行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事实上,很多单行法律在客观上被降级成了行政条例或失去应有的作用。比如说,很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除了可怜的49条,真的走上诉讼程序都是依据民法来起诉的。而最近发生的香格里拉丑闻,当地在处理上依旧依照的是《旅行社条例》这个行政法规。
    更加讽刺的是,刚刚制定的旅游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居然没有这行政法律的力度大,香格里拉这一导游的行为在旅游法中,对导游最高可以罚到2万,对旅行社最高可以罚到30万,而在《旅行社条例》中,对导游和旅行社的最高处罚分别是5万和50万。行政法规强于单行法律,这恐怕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行政力量在推动法治上未必没有作用,但一方面,他们的作用应该在行政法的范畴内。另一方面,像这种旅游乱象,行政主管部门本身就有失职的责任,再让他们推动法律运转,又能有什么成效?简而言之,增加消费者的博弈砝码,要么依靠社会的力量,要么依靠商业的力量,就是不能太过依靠行政力量。
    在一些发达的国家里,消费者可以把企业告得倾家荡产,而在我们这,能把企业搞得倾家荡产的只有行政权力,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业只惧怕行政权力,而不惧怕消费者。这样的情景反倒让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也让行业乱象越来越乱。整治乱象,靠的是法律发威,前提是将法律这个武器真正交给消费者,而不是依旧被握在官员手中。■刘兴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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