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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私了的药监局谈何“被下套”

(2011-07-17 13:45:58)
标签:

杂谈

分类: 不墨迹能死

    “职业药品打假人”高敬德称被他举报的杭州江干区神龙保健用品商店买通杭州市药监局江干分局,要求其“私了”,在“私了协议”上有该局公章。该局局长莫清兰回应称其只是做见证,当时做法欠考虑,药监局系被高敬德下套。(7月14日《新京报》)


  近些年,个别政府部门给公民“下套”的新闻时而见诸报端,比如说“钓鱼执法”就是一种。但要说公民给政府部门下“套”可是较少耳闻。尽管高敬德有“职业药品打假人”的身份,那也只是针对假药来劲,别说他没有给政府部门下套的动机,即便有,只要政府依法行政,尽到监管职责,哪能让一个公民就轻易“下了套”?


  或许,在相关部门眼中,所有的事情都出在那“私了协议”的公章上,因为有了这枚公章便能证明当地药监部门介入了“私了”,没有便能够死不认账。当地药监部门承认盖章的事情确实“欠考虑”,其实盖章这件事并没什么欠考虑的,既然当地药监局扮演了“和事老”的角色,盖个公章当然算不上“欠考虑”,“被下套”更是无从谈起。


  其实,真正“欠考虑”的是药监局公事私了的行为。药监部门的职责便是严格监管药品的安全质量,面对公民的举报他们应对涉事企业进行严格的查证,若出现违法违规的迹象就应该进行查处,这本是理所应当的公事,全然没有促使双方私了的道理。然而,当地监管部门却做起了涉事企业和举报人的“和事老”。不管是如高敬德所言的打电话约他进行协商,还是如当地药监局所称做个“见证”,都是十分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公私分明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公的私不了,私的也公不了,这本该成为了一项基本的行政常识。如果仅仅是打假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或者可以私了,因为打假者有权利只对自己负责。然而,当他具有了举报者的身份,显然他就具有了某些公共属性,他也成为了药品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这时,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便不再是对举报者一个人负责,更是对公众的用药安全负责。


  从这个角度讲,当地部门所存在的不仅是“欠考虑”的问题,维护民众的用药安全,不让假药泛滥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如果这都能“欠考虑”,那他们到底是在“考虑”什么呢?至于到底是不是像举报人所说的那样,这是因为杭州江干区神龙保健用品商店“买通”了当地的监管部门,相信会有相关部门经过严格的调查来给公众一个回复。即便不存在“买通”的情况,当地药监部门这种公私不分,甚至连自身职责都“欠考虑”,反倒喊冤说“被下套”的行政思维也该反思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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