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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权先于人权?

(2010-01-31 23:13:18)
标签:

杂谈

分类: 文章

  乡下人讲,狗肉上不了正席。但现在,狗肉上得了法律。草拟中的《反虐待动物法》,据说对吃猫肉和狗肉有了禁止,违反者将力罚款5000元,拘留15日,并具结悔过。
  我觉得很奇怪。“反虐待动物”,当然不错,而且正确。按专家的意思,中国其实应该更加积极一些,制定“动物福利法”。但因为在中国,人的福利尚且不足,所以制定“动物福利法”,受到了反对,所以只好求其次,“反虐待动物”。
  但人的福利,什么时候才能够像样子呢?现在,很多人已经相信福利是个坏东西,福利制度是一种有利于懒汉而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家、效率主义者尤其是这样。所以,下一步,为了动物福利能够不被反对,沾动物的光,或许人的福利可以稍作让步。那么,我们还应该感谢动物。
  虐待是一种绝对的恶行,施于人和动物,都是,但施于人,尤其是。我想,反对虐待动物,或者保障动物福利,虽然都是正确的观念,但更加正确的是反对虐待人以及保障人的福利。一个社会如果未能避免人受到较为普遍的虐待,未能保障人的基本福利,却立法反虐待动物和确保动物福利,不免有伪善的嫌疑。
  但即使可以保障动物福利了,立法禁止人类吃狗肉和猫肉,也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一切来自自然,归于尘土,故而,除非有普遍的文化、宗教或者道德禁忌,吃什么都不是问题。不可以吃人,这是人类共有的文化禁忌和道德禁忌。不可以吃某种动物,这在一些地方是禁忌,在另一些地方不是禁忌,很难说先进或者落后,很难说陋俗还是良俗,不吃猫和狗的情况就是这样,为什么需要法律禁止?
  反虐待动物,区分不同情况。动物有野生,有饲养,有作工用,有实验用,反虐待的内容就有共同部分和区别部分。作工用的,一般老死,人们会吃掉它们;饲养和实验用的动物,生命都在人类的手中。不可以残忍对待,杀也要有讲究,这是可以立法的,但吃不吃某种动物,与是否虐待还是两码事。
  有人说,用于吃的猫和狗都是偷来的、残忍杀死的,那应当处罚的是偷盗者、残忍杀死者,而不是食客。既然孔雀、鸵鸟、梅花鹿都可以养了食用,猫狗有什么不可以?还有人说,猫狗是宠物,所以不能吃。但你的宠物不是别人的宠物,有人还养猪作宠物,每种动物都不免有人宠,大家干脆素食好了。
  是不是说,西方人都不吃猫和狗,所以吃猫肉和狗肉就成了陋俗,不吃就是文明和先进呢?哪种动物不要吃,难道也要西方标准?这里面既有拟法者的自大,也有拟法者的自卑。自大,在于它无视人们的饮食习俗,要人具结悔过,吃狗肉有什么可以悔过的?自卑,在于它以为吃什么肉都要与西方保持一致,他们不吃的,我们就不能吃。
  动物福利堂堂正正地列入立法计划了。但动物福利法没有制定成,我觉得这是不应该的,既然连不得吃狗肉都可以规定,为何在乎人无福利所以不宜制定动物福利法呢?我甚至认为,应该一步到位,制定“动物权利法”。先有“动物福利法”,然后有“福利法”,先保护好“动物权利”,再去保护“人权”,先兽后人,也算是一条特色道路吧。
  当然,动物是否存在权利,仍在争论之中,但问题提出来了,人类中心主义已经过时,权利属于人类专有的观念恐怕也维持不了多久,现在就制定一部“动物权利法”,就是世界率先之举啊。

                                            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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