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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解聘病重院长。这个新闻与其说令人震惊,不如说是令人神伤。
真正说来,一个人在院长任上,病重而不得解聘,才是异常。学院有教学工作,有科研组织,有行政事务,院长病至危重,则不能视事,则要么请辞,要么解聘,才是合理。
所以,我觉得武大城建学院张在元院长遭到解聘,不可谓反常。何况,按照武大的说法,解聘是因为合同到期。
不过,张在元的情况又是特殊的。院长是行政职务,一般地,大学里的人解聘了院长,还可以做普通教职员工。但张在元无普通教职员工可做。被聘院长,他就在武大工作,解聘了职务,他在武大就没有身份,他的人事关系不在武大。
这样,真正的问题,不是武大解聘张在元,而是解聘对张在元所产生的后果。这表现为,双方的分歧在医药费怎么支付,而不是张在元应不应当做院长。
张在元患运动神经元症,失去自主呼吸,治病形成了巨额医疗费。我不能说为了使医疗费有人买单,一个病重的人必须继续担任院长;但也不能说一个人一旦被解聘,他病重就要落到等死的境地。
武大与张在元家属之间的分歧,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伦理问题。
张在元与武大签有合同,合同期限内,双方是否执行了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是否续签了合同,这是法律问题。法律上讲,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合同关系即自行终止,权利义务相应解除。
合同文件的真实性似乎有一点问题。合同原件,张在元持有的那一份已经找不到,武大提供的复印件,有日期改动的痕迹,不过武大称这一改动是张在元知道的,并且武大是按照这一日期开始为张在元支付报酬。
又有一个说法,说根据规定,职工重病期间,不得被解聘。不过,严格地讲,张在元不是被解聘,而是聘用合同已经执行完毕。因此,“公事公办”,武大确实只需要通知一下张在元不再受聘院长职务。
这些年,我们一直讲“对事不对人”、“按制度办事,而不要讲人情”,我看武大做的就是“按章程办”,而不顾及人情。聘用合同终止,宣布不再续聘,没有什么问题,说不提供医疗费和房子,也合乎规定。然而对着一个病重在床的人宣布这些,情何以堪?
这件事情,小而言之,可以让我们再次看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张在元还不能与一般相比,而是“能人”,即使这样,身体健康的时候是被争聘的人才,身患重病而又聘期难再则陷入病重等死的状态。这就是社会医疗保障欠缺的恶果,而他们即使原本有能力,也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至“按规定”,陷入极度惨痛的境地。
这件事情,大而言之,可以让我们反思近些年被着力推举的“不要讲人情”的观念。不要讲人情,不要讲道义,一切按规矩办,不要有例外……不知有多少社会弱者,就是“按规矩办”而更形弱势,甚至“规矩”中如果有一点保护弱者的内容,也会被束之高阁。一个“按规矩”而可怜的人,还会被解释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只不过这一回遇到“高级人才”,张在元就是“按规矩”的,大家看了觉得怎样?
社会不能被当成兵营或者机器人世界来管理。法治社会,并非只有制度,只有章程,更应有人性的温暖,制度和章程基于人性,但永远不能高于人性。很有些人拿剑桥大学对待霍金、普林斯顿大学对待纳什来对比武大对待张在元的做法,严格地说,霍金、纳什的情况,与张在元的情况并不相同,他们不是院长,而张在元如果不担任院长则无武大教授的位置,但张在元应得到合乎人情的对待,这是一样的。
一个人在聘任期间身染重病,聘用者会有何种心情?是数日子等待他的合同终结,还是希望能够助他走完生命的历程?一个社会,怎样去看待那些罹患重疾的人,是认为他们应该早作了断,以免耗费资源,还是与他们一起去珍爱生命、表现生活的美好与坚强?
大学应是人文氤氲之所,其行为也会对学生气质和精神潜移默化,所以大学更不可做欠缺人情的事情,哪怕程序无可指摘。令人欣慰的消息是,武大现在表示仍会关注张在元的病情,并提出了担负部分医疗费的方案。这种做法应该是“不符合规定”的。这会乱了规矩吗?我想人并不愿意得重病,无须考虑效法者多了,就没了规矩,而度乎人情,格外破戒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