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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来的“受助不感恩案”

(2008-06-23 1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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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受助不感恩研究生退回3.7万元”,这是来源于《重庆晚报》6月19日的网上报道。查阅《重庆晚报》,报道是“‘北大研究生受助不感恩案’受助人返还资助者3.7万”,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已有半年之久。
  但我没有明白,这个案件为什么会被称为“受助不感恩案”。基本事实是,重庆万州区商人李富华2003年开始资助北京大学研究生段霖夏求学,至2005年2月,先后捐助3.7万元。2007年7月,李富华辗转得知段霖夏只在北大软件学院修完一门研究生课程,早已离开北大,并在重庆开办公司。李富华为此提出诉讼,要求段霖夏返还受助款。
  这与感恩有什么关系呢?一个人资助某人去读书,完成学业,获得资助的人没有去读书,而是离开了学校,不向资助人告知实情,继续以学生身份向资助人提出资助要求,并获得资助款项。这只能说是欺骗。在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里,这样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这样的行为都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受到资助要感恩,这是受助人的道德义务,但并不因此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就是说,一个受资助的人是否感恩,只需要受自己的道德约束,并接受社会的道德评价。对于资助人来说,获得感恩并不是一个与资助行为打包的条件。感恩不感恩的问题,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不劳法律来帮忙。感恩基于内在的道德感,它属于思想的领域,因为思想是自由的,所以一个不感恩的人也无须承担法律后果,他只须承担道德后果。
  道德后果之一种,就是一个被众所公认的无道德之人,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并面临社会关系的各种变化。很难说这种压力是好还是不好,而只能说这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实。一个被社会认定为无道德而坚持己意的人,可能是道德变革的先知,也可能是道德领域的无赖,总之是社会中的极少数乃至个别。一个仅仅涉及道德的行为,行为人仍然拥有各种法定权利,而不能对他实施“多数人的暴政”,道德上却会受到人们的评判,这无可避免。
  法律很难解决感恩、道歉等内心问题。我们通常可以看到民事诉讼中有道歉条款并获得法律支持,实际上那只是完成一个道歉仪式,而并不追问道歉者内心是否真实产生歉意。真实的歉意和感恩产生于隐秘的内心,依赖于每个人内在的道德判断。
  李富华诉段霖夏案,从法律上说,只是一个资助合同纠纷。从道德上说,段霖夏要付出的代价会大得多。他利用资助人的善良,将助学款项用于自己开办公司,这是背信弃义。被资助人察觉后,段霖夏以“捐助人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我好起来,如果继续读书,日子可能过不好”来自辩,这只能说是缺乏道德勇气,加剧了自己的名誉损坏。
  李富华诉段霖夏返还资助款,是一个与感恩无关的问题。李富华并未要求感恩,而是要追究受助人违背资助合同的行为。即使在道德上,这件事也没有提出感恩问题,只是一个人是否要有基本的道德诚信,而不要利用别人的善举。
  这个纠纷被媒体命名为“受助不感恩案”,在语言上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线。媒体之所以如此命名,大概与诉案出现之时人们都在热议“感恩”话题有关,因此,它可能是传播策略的结果。这种命名的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语义的混乱,那就是让人误认为感恩是一个与资助捆绑的内容,并能通过法律来解决感恩问题。

                                200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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