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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近年已出现了18位被查处的县委书记,原因多为卖官买官。去年11月以来,安徽省在肥西、五河、定远、无为、潜山、镜湖等五县(区)开展了规范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试点。
《中国青年报》12月10日就此发出大篇幅报道,试图回答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试点工作是否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就“规范用人权”来说,给安徽五个县的试点一个肯定的答案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试点县内,至少从程序上讲,干部任用不再由书记一个人说了算,在动议、提名、推荐、考察、酝酿、决定、考核等步骤中,群众、组织部门、常委和书记办公会开始对书记权力的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
正如试点名称所揭示的,这些进展,属于“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县委书记的“用人权”仍然得以保持,试点工作只是为用人权的滥用设置一些障碍,从制度上使县委书记难以去卖官买官。
但就解决卖官买官问题而言,一群人作决定比一个人作决定要好,这是无庸置疑的,却并非没有“集体贿买”的可能。虽然乐见试点中显示的“用人决策层扩大”的效果,但我想,官员任用的机制,从根本上讲,还在于“用人权”这个权力的消失。
在皖北,出现过卖官买官而产生的“千万县令”。“千万县令”这个说法,将共和制度下的政党干部与王朝政治下的地方长官进行了直接比附,这种比附能够产生,在于县委书记确实具有了“县令”的权能,县委书记成为腐败重灾区原因,就在于这一职务几乎让一个人具备在“山高皇帝远”的地带全面控制社会政治生活的条件。这种条件使县长往往变成名义上的行政长官,而实际上不过发挥主簿的作用(腐败官员者都感慨“书记县长不一样”),更重要的是,使得一个地区民众的幸福要寄望于县委书记对政党事业的忠诚。而县委书记成为腐败重灾区,也显示了这种忠诚设计无法超越“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的规律。
对一个地区的治理来说,官员任用怎样从“书记用人”转变为“民众用人”,这是一个根本问题。“我们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但在“书记用人”的条件下,书记成为代表人民来赋予某人以权力的人,问题是书记是否能够代表、是否愿意代表千差万别的人民。县委书记的用人权被规范为“集体决定人事”,仍然会有这个问题。
在官员任用上,需要有一个从拔举、推举到选举的转变。县委书记拔举,或者几个人拔举,都是提拔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有些经过了民众推举,有些地方民众连推举的资格都被取消了。而一个现代治理,应当建立在选举的基础之上。这不仅合乎社会治理的道德与理性,也是避免卖官买官的根本办法。我们想想,即使在选举这种大范围空间,也往往要制定办法去防止“贿选”,在小范围决定人事的情况下,行贿受贿的发生机率会有多高。我就不明白,与其苦心孤诣去完善拔举、试验推举绕来绕去,何不走上大道行选举呢?
从“书记用人”到“集体用人”,对书记用人行为会有一定的约束,但在书记具有更大权力的环境下,“集体”未必不受到书记好恶的影响,即使书记不加明示,不发表“引导性意见”,他周围的人也不难从日常行为中猜度书记的“用人意图”。而且在一个小圈子内,投票范围的扩大,也可能意味着行贿成本的提高。
授予某人以权力,需要走出神秘状态。因为权力行使的对象是民众,那么民众不应只是被通知、被听取意见,而是应当能作出决定。而无论是书记做主,还是书记周围的集体决定,都会使“用人”在秘而不宣的酝酿中、神秘忐忑的表决中产生。让权力的授受走出密室,走到阳光下,把民众变成权力授予的主体,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