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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让挑夫自以为是货主

(2007-06-11 2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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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有一个佳句,叫“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很多人说,这佳话表明了一种干正事、负责任的态度。这固然是一种解法,但并非惟一的解法。
  一个当了官的人,免不了要做决断,下指令,哪里能够不“作主”呢,至于“为民”,也是很容易的,官无决断,无指令,则民无可措其手足,决断下,指令出,民才得以有所行动,所以但凡“作主”,都可以说是“为民”。
  回家卖红薯就很惨了。一个卖红薯的人,不仅是不能“为民作主”,更重要的是也不能为自己作主。根据传统,老百姓乃是一种自己不能作主的人,必须有人来为之作主。于是有专业的作主之人,处江湖之远,要为民作言论之主;居庙堂之高,更要为民作行为之主。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发现这个道理的,可以称为圣人。为什么不可以“使知之”呢,据说是一旦“使知之”,不仅没有什么好处,反而有副作用,搞得大计难成,壮志难酬,所以任何事情,“民不可以虑始”,这样事情才可以搞成。心肠好一点呢,事成以后给他们一点甜头,以便于让他们喊万岁;心肠一般呢,事成以后可以一点甜头也不用给他们,当然他们仍然得喊万岁,——“谁打的江山谁独享”嘛,这道理硬得很。
  圣人的道理,按照俗话讲,是“愚民好统治”。所以从“作主”的角度来讲,就不能不想办法让更多的人处在愚昧无知的状态。
  这种“作主”观念,不需要什么社会共识,只需要作主的人有强烈的意志就行。乾纲务必独断,行为务必果绝,“能任事,敢杀伐”,天下事就是这么搞掂的。故而“当官不为民作主”,就是有权不用,资源浪费,这种傻瓜确实是不如“回家卖红薯”。
  有一阵子,“知情权”是一个很犯忌讳的东西。为什么知情权不能“乱提”,据说道理是这样的,第一,知、情、权这三个字连在一起用,是一种洋玩艺,我们也拿来用,就会被腐朽社会所利用,而腐朽社会又总是对我们这健康社会有着种种狼子野心的;第二,提老百姓要有什么权什么权,很伤人的感情,这权要自己拿着,那权要自己拿着,含有一种不相信人的意思。老百姓应当相信“作主”的人,既然要充分地相信,那知情也好,不知情也好,有什么区别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知情权还是不说的好。
  这样的演绎推理,令人不能不五体投地。
  不讲“知情权”,是不是就一切都要秘而不宣呢?那又错了。宣示是十分必要的,“知情权”的问题,在于“权”字,它容易造成“无原则地公开”。而“有原则的公开”,就要把公开不公开、知情不知情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来处理。根本地讲,什么情可以知,什么情不可以知,要看是否可以达到“摆事实讲道理”的效果。有利于“讲道理”的事,是一定要充分地摆的,道理更要透彻地讲,而不利于“讲道理”的事,就没有必要摆出来了。
  这可以算是一种新路数吧,据说是既不同于祸心百结的“知情权”,又不同于“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它是要建立“社会共识”的,“讲道理”建立共识,但又绝非各人自有主张地形成共识,将某个人、某些人的主意讲得大家都接受了,共识就形成了。最佳方案是,讲到人人都“觉悟”了,能够“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不该想的不想”了,就“没有办不成的事”了。
  “知情”基础上求共识,且不说“太麻烦”,而且太难以保证意志的贯彻。“乾纲独断”呢,毕竟不合乎现代体统,只能算是万不得已的下策。高手的追求是让许许多多的人在不知情中自以为知情,做挑夫而自以为当着货主,受摆布而自以为在作决定,受最大苦难而自以为得到了最大幸福,被奴役而自以为得到了最大的关爱与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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