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眼”法官戏弄法律“葫芦僧判葫芦案”
(2012-04-19 2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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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感稗闻法治腐败社会万象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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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面对质疑,主审法官称,自己当时“眼睛花”看得不清,才将案件“判错了”(中国广播网4月17日)。戏弄法律,还用所谓“眼花”为自己判“葫芦案”打马虎眼,这不仅是可能存在徇私枉法的问题,还低估了公众的智商,挑战公众判定是非的能力。
继“躲猫猫”、“做梦死”、“洗脸死”、“ 维修性拆除”、
“休假式治疗”后,又一个新的名词“眼睛花判错”横空诞生了,这源于陕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在明明没有确凿事实的情形下,以“眼睛花”为由,判了个“葫芦案”。不过,我们还得感谢主审法官的“诚实”,他毕竟没有说这是“临时工”干的。
判决是动辄关系到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一份判决的作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程序,绝不容有丝毫的马虎。即使是真的“眼睛花”判错案,那也是不能容忍的,不过,如果是真的“眼睛花”判错案多少还有可原之处,因为这毕竟是过失行为,毕竟我们的法官经常出此洋相,比如当年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也出过一份“乌龙”判决书,“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如果这位主审法官大人真是“眼睛花”,那我建议对他处分的同时,调离审判岗位,到医院去“休假式治疗”。
不过,不知道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这位法官大人恐怕不仅眼睛不花,还明亮得很。我这话是有依据的,你看,被告明明没有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法院却是“皇帝不急太监急”,要证明被告确实赔偿了损失,湖滨区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绍说,“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以及被告律师提出的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这陕县法院主审法官如此作为,葫芦里到底是卖的什么药啊?何况,湖滨区法院证明中明明说的是“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而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这又是眼睛花而造成的吗?
以世俗心态揣测,如果法官与被告及其律师没有私底下的交易,恐怕法官很难如此积极去索要被告罪轻的证据,又敢于如此大胆篡改证明,为自己所用。刑法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对照这位法官的所作所为,我看他不是应该到医院看看是否眼睛有问题,而是应当到纪检、检察机关去交待一下,是不是私底下存在黑幕交易,看看是不是涉嫌徇私枉法罪?有关部门恐怕也不仅仅是重审纠正这起错案,而要多问一下,这起错案后面到底有什么,是否存在有关人员涉嫌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