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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凭什么让当事人起诉6次才判离婚

(2015-11-30 12:53:16)
标签:

离婚

分类: 新闻评述
新闻报道:


男子11年内先后6次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近日,通州法院作出判决,判二人离婚。

张先生与曹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2004年2月、2004年9月,张先生曾连续两次将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他称二人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但两次都被通州法院驳回。

2007年,夫妻俩又生育了一个女儿,但两人间的“战争”仍未平息。2013年2月、2014年2月、2014年9月,张先生连续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曹女士则坚决不同意离婚。通州法院连续三次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前五次起诉均被驳回,张先生仍不死心,今年5月,他第六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面对丈夫的起诉,曹女士称二人结婚已经20年,夫妻间不是没有感情。她表示,自己在将近40岁的时候生育了次女,这正是双方有感情的证明。曹女士认为现在二女儿还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二人婚龄长达20年,但婚后双方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张先生先后6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均无益处。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曹女士离婚。




博主点评:

法院最终还是判了离婚,给出的理由可谓尊重人权,符合人性,因为着眼点是夫妻感情,感情破裂了还在一起,对双方都没好处,所以判了离婚。这份判词体现了现代法制精神,经得起历史检验,值得点赞。但是,问题来了,为什么张先生起诉了6次,法院才得出了他们夫妻感情破裂的结论呢?

很显然,他俩的感情早就破裂了!稍微有些阅历的人都知道,夫妻俩不能协议离婚,闹到法院上去,感情就已经破裂了。法院为了慎重起见,给当事人修复关系的时间,所以通行的做法是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判离。而通州法院是第六次才判离,前五次不判离的理由是什么呢?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判词,但仍然可以从曹女士一直坚持的两个理由看出来。

1、“夫妻间不是没有感情”——她单方面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2、“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认同这两点,说明在法官的意识里,维护社会稳定比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更重要。而法官之所以不判离,和曹女士对离婚的态度有直接关系。她的态度是——“坚决不同意离婚”。这两个理由并不特别,因为不愿意离婚的一方都会这么说,她的特别之处在于,她让法官看到判离的后果——她会作出自杀,杀人的极端行为。法院出于维稳的考虑,只能牺牲掉张先生的人权和个人幸福。

法院前五次的判决,实际上是基于维稳的社会责任,被曹女士胁迫的结果,客观上成了她纠缠和控制丈夫的帮手。至于她认为的“自己在将近40岁的时候生育了次女,这正是双方有感情的证明”是站不住脚的。张先生之前两次打离婚官司,至少说明他不愿和妻子做爱。法院不准离,逼他和她继续生活在一起,性是刚需,两人不吵架的时候发生性关系,并不代表他对妻子有感情。而生育权在女方,她怀了孕,生不生就只能由她,即便他出于想要个男孩的目的支持她生,也不代表他对她有感情。

法院应该认同一点:凡是协议不成,起诉离婚的一方,肯定对配偶没有爱情,也没有亲情,连信任都没有,只有憎恨。被起诉的一方也一定心怀怨恨,曹女士口口声声说的有感情,其实是她有需要,她需要一个婚姻的外壳,需要依赖和独占对方,需要性,需要通过纠缠来发泄负面情绪……两个彼此怨恨的人不得不生活在一起,会极大的激发人性恶,严重的会出人命,与通州法院维稳的初衷背道而驰。

法院最终还是判离,曹女士接受不了要死要活,只能自己承受,如果她真作出伤害他人的行为,那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然最后的结果还是离婚,曹女士要走极端还是会走极端,那法院前五次的判决就是徒劳,既没有达到维稳的目的,又白白牺牲了张先生。三十多岁离和四十多岁离,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人生都是另一番景象。

这个案例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人的离婚私权是否应该承担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答案是否定的。离婚和社会稳定没有直接关系。任何人离婚都会付出代价,公权力应该基于法律道德帮助夫妻双方减少代价,帮助他们尽快“变好”,而不是走向反面!



故宫蟋蟀著作:《迈过婚恋的坎》中国三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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