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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钟情恐吓恋爱法酿成火灾被刑拘

(2015-09-15 18:56:15)
标签:

恐吓恋爱法

分类: 新闻评述
新闻报道:

因不满男友提出分手,23岁的蒋某在今年4月1日当晚点燃对方屋内的窗帘和毛巾,并拍下照片发送微信,后引发屋内的易燃物着了大火。消防人员赶到后才将大火扑灭。昨天上午,蒋某被控放火罪在朝阳法院受审。她称,在屋里点火是想引起男友的注意,好让他回家。

不满分手屋内放火

蒋某去年大学毕业后来京,在一家公司做设计工作。前男友李某是她的高中同学,两人共同租住在朝阳区酒仙桥大山子一套两居室内,与李某的一位男性朋友合租。今年4月1日晚8时许,蒋某因感情纠纷在李某的租住屋内放火,将屋中物品烧毁,事发当天被抓获归案。检方认为,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称为引起对方注意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蒋某供述称,她和李某交往了8个月,事发前一周两人发生争吵,李某搬到隔壁房间。二人一直没有和好,也没分手。事发当天下午,因为李某去找前女友,二人又吵了一架。晚6点多,李某又出门了,蒋某几次联络都没有回信。

“我一个人在屋里越想越生气,就想做出点事情来引起他的注意。”蒋某说,她先割破手腕,拍照发给李某,对方回信说要想想父母就不再理会。一气之下,蒋某拿起打火机将李某房间内的窗帘点燃,拍照发给李某,但没有回音。窗帘的火灭后,蒋某又点燃挂在衣柜上的毛巾,再次发送照片。李某回复说他这次彻底生气了,而火势已无法控制。“火苗将放在柜子顶部的纸壳和包快递的塑料膜引燃了,一下烧了起来。”蒋某只好打119。消防车赶到将火熄灭后,李某屋内的物品已全部被烧毁,警方将蒋某带回派出所。

事发后,蒋某的父母对被烧毁房屋进行了装修,房东表示不再要求赔偿并谅解蒋某。李某和另一位室友则称其物品没有受损。根据李某的证言,他于今年2月中旬提出分手,同时搬到隔壁住。蒋某希望两人复合,而他一直没同意。为此,蒋某经常威胁说要自杀。当晚,他看到蒋某发的照片后以为她在吓唬自己,就没有理她。

辩解系主动报火警

庭审中,蒋某强调说,她在着火后第一时间就拨打119报警,手机里的通话记录可以证明。但警方出具的证明未查到蒋某报警的相关记录,报警另有他人。“我是敲开邻居的门,当着他的面打的电话,可我不认识他。”蒋某再次解释。蒋某的辩护人认为,蒋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此外,她主动报警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判处。

公诉人表示,蒋某是否构成自首需进一步调查。

“作为成年人,被告人应当理智地处理情感问题。幸好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但其行为对整栋楼的住户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最后陈述时,蒋某哽咽着说,“我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深感后悔。希望法庭给我悔过的机会,早日让我和家人团聚。”

庭审后,蒋某的父母表示,女儿从小很听话,他们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时,还以为是诈骗电话,无法相信女儿会做出这样的举动。蒋父还称,女儿几乎每天给她妈妈打电话,可从未提过谈恋爱的事情。



博主点评:

一段感情或关系,如果靠恐吓来维系,就说明已经变得赤裸裸的丑恶,导致的只能是恶果。为什么“恋爱恐吓法”仍然大行其道呢?恐吓能带来什么“好处”呢?

1、恐吓是恐吓方发泄负面情绪的有效方式。

恐吓对方是为了纠缠对方,强行把对方的注意力揽到自己身上,是索爱的第一步。恐吓的力度只会越来越大,因为被恐吓方会越来越清楚对方只是在恐吓。恐吓方一次次游走在危险边缘,即便对方没有回应,也能得到一种刺激和兴奋。负面情绪在恐吓的过程中,迅速被释放。就像有些人压力大会拿刀割手臂,看到血流出来,立刻感到一阵轻松。

2、被恐吓方会找到强烈的被爱的感觉。

恐吓成为常态,一半是被恐吓方鼓励的。被恐吓方不爱对方,厌恶对方,对对方没有任何需要,但TA需要满足虚荣心,需要感觉自己很有魅力。恐吓方痛苦到发狂的地步,能给TA非常愉悦的感觉,这种愉悦来自TA对自身的肯定。如果不是自己很优秀,很有魅力,对方怎么可能要死要活呢?他们会把这种感觉视为被爱。为了享受这种被爱,他们会鼓励对方继续恐吓。

蒋某说,她先割破手腕,拍照发给李某,对方回信说要想想父母就不再理会。”——如果她不割腕,李某肯定不会回短信。他一次次地只对她的恐吓有反应,于是她就继续恐吓下去。

3、恐吓过后能带来短暂的和平。

只要两人还在一起,恐吓就能带来虚假的和睦。恐吓方会觉得自己过分,所以加倍对对方好,不让TA烦;被恐吓方在被爱感觉的支配下,也会想着应该对TA好一点,两人暂时屏蔽了矛盾,反而变得更“相爱”。通常他们会借着这个机会大秀恩爱,所以,朋友们反而会觉得他俩感情好。但因为矛盾只是暂时被掩盖,恐吓不断升级,当他们发生了恐怖事件,或者分手了,大家都会觉得意外。

“恐吓恋爱法”是畸形恋爱的常态,激发人性恶,对彼此有很深的毒害。恐吓最好的结果就是分手,最坏的结果,这个案例已经给出了答案:触犯刑法,贻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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