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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该不该剥夺性权利

(2012-06-12 13:12:02)
标签:

精神病患者

性权利

分类: 新闻评述

媒体报道:

 

为了落户北京,外地女子王某与精神病人小张登记结婚,被小张监护人发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小张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起诉称,小张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012年1月,他在小张的住处发现一张结婚证,小张说是给外地女子王某帮忙,让她的户口进京才与王某结婚。因此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张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首都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做出诊断,确认小张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小张办理了残疾人证。去年3月,小张与王某登记结婚。2012年2月,首都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再次做出诊断,小张患有精神分裂症。

 

法院认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故法院判决二人婚姻无效。

 

 

 

博主分析:

 

小张是精神病患者,但他也有性需求,法院判婚姻无效等于把王某从他身边赶走,他的性权利被变相地剥夺了。

 

小张靠自身条件几乎没有女人愿意和他做爱,他唯一可交换的资源就是户口,外地人能通过和他结婚落户北京。他结婚的目的是为了有个女人满足他的性需求,王某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北京户口,他们的婚姻不道德,但我们不能因此就不允许他们结婚。民政局给他们发了结婚证,说明他们符合结婚条件。

 

法院判婚姻无效,依据的是《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条法律的出发点是防止此类人群结婚生出残疾儿。如果小张和王某只结婚不生孩子,法院撤销他们的婚姻就完全不合情理,更何况,小张也应该有生育权。我国已经取消强制婚检,也就是说,即便知道是个病孩子你愿意生也可以,有些人的家族病是隔代遗传,生个正常孩子的几率也很小,既然他们有权利生,小张为什么就不能生呢?医学证明:精神病的孩子也不是百分百就是精神病。

 

小张是精神病患者,但他的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结婚权、生育权就和生存权一样属于基本人权。我们可以建议他不要结婚生子,但无权阻止他结婚生子,法院判婚姻无效有践踏小张人权之嫌!《婚姻法》第七条,应该作为离婚的依据,而不应该作为不准结婚的依据!

 

小张现在一定很郁闷,刚尝到一点女人的滋味就被叫停,性需求很难再得到满足。法院的判决实在有些残忍,就像大雪天一个乞丐好不容易捡到一件秋衣穿上,一个人走上去一把剥了下来,说,现在是冬天,你怎么穿秋衣?问题是,你不准他穿秋衣,你倒是给他一件棉袄啊!棉袄也不给,秋衣也拿走,就让他挨冻吗?太不人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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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著作:《迈过婚恋的坎》中国三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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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咨询:QQ494857688 MSNlzy1995@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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