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楚人赴
南京卡尔故意伤害案二审在即,上诉人卡尔的辩护律师周泽律师多次在微博上发表观点,认为卡尔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公民住宅权不容侵犯,一审被害人陶家勇、高龙等人意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卡尔致陶、高二人伤害系正当防卫结果,故而无罪。根据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e4p6.html)中提供的该案基础事实(相信很多法律人都已知晓,不再重复引用),本人认为该案中卡尔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值得商榷,提供几点不同意见:
一、在本案中,陶、高等人“到卡尔家门前将门敲开后拒不离开,并阻止关门”。据此描述,陶、高等人并无主动侵入卡尔住宅的实行行为,当然,阻止卡尔关门是否可视为以消极的方式侵入,值得讨论,但无论如何,此种阻止关门的行为应当不是一种“现实紧迫”的状况,依生活经验,没人会觉得大白天主人在屋里,房门开一段时间会有危险之虞。事实上,卡尔为排除陶、高等人对其关门的阻止,双方争执有时,先后有言语、徒手、棍棒、菜刀等,在此较长时期中(卡尔从门口返屋找棍棒、菜刀也需要一定时间),陶、高等人也没有突然升级的危险行为。此种情景,显然难言紧迫,若为刑法上之正当防卫,则请问:此种侵害为何种刑法意义上之侵害?紧迫又自何时开始?其程度如何?显然,这是一个生活事实,这里并没有值得刑法规范涵摄的事实。
因此,本人认为,陶、高等人并无侵入卡尔住宅的积极作为,即便以消极论,亦无“危险紧迫”。卡尔在其情形下是并无危险之担忧(陶、高等人完全有能力侵入,而事实只是阻止其关门),更无紧迫,卡尔完全有充分的时间请求公权力排除妨碍(比如报警或呼叫物业保安),并不存在刑法上正当防卫之条件。
二、本案中, 陶、高等人开始系住宅女主人谢群(卡尔之妻)应约前往其家核对经济纠纷之账目,说明陶等并非恶意前往,而是受住宅主人的接纳的(在通常经验上,接纳不会瞬间转变为排斥),另外卡尔开门至双方争吵、推搡,也表明卡尔对陶等人的熟悉程度以及交往之风险认知程度,这是显然区别于对于一个陌生的、风险未知者的态度的(尽管是更不友好的态度)。当然,在家中核对账目,在西方较为少见,但在中国却并不稀奇,这是一种中国的方式,但我注意到卡尔在中国也生活了10多年,应当熟知中国人的生活文化,何以对前来的并无风险的熟人陡然的“严肃”起来?事实上,卡尔除了报警和呼叫保安,也可以理性的打电话告诉其妻子谢群,三方沟通,陶、高的目的是找其妻子核对经济纠纷的账目。
因此,本案的本质为纠纷过程中,一方行为升级致对方伤害,在此过程中,只有故意伤害行为需要且必须为《刑法》所评价。
三、如前所述,本案中刑法上之事实并不复杂,卡尔有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轻伤结果,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并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理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在中国的生活语境下,本人认为陶、高等人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行为,当事人一方达到轻伤的人身损害,理应由《刑法》作出评价,这不仅是个案正义的需要,也是法律尊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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