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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形式比较研究故事之源 |
分类: 史话 |
《汉书·文帝纪》记载文帝元年事:三月,有司请立皇后。皇太后曰:“立太子母窦氏为皇后。”
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又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文帝纪》)
这段文献中提到的养老内容,通常被称为“养老令”。它以诏令的方式,申明国家对80岁以上老人提供养老福利,明确规定了不同年龄级别的老人享受的不同的福利待遇,并且对福利物品的发放程序也有严格要求,真实体现了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治国理念和文帝“宾礼长老”的惠民政风。
那么,汉初的“养老令”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它能否为后世所遵行了呢?
《汉书·文帝纪》所载文帝元年三月诏,其中涉及养老的内容,大致划分为三部分。
一是以立皇后故,对80岁以上、90岁以上两个年龄段的高年赐物,即“年八十已上,赐米人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
二是对赐物的发放环节予以强调,即“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其中提到的“禀鬻米者”,实际上是“受鬻法”的对象(按照本文“月”为衍字的推断,当指九十岁以上老人),由于基层官吏在发放鬻米的过程中存在着以次充好即“或以陈粟”的渎职行为,令文帝深为不满,所以诏令在细化赐物发放流程的同时,顺带对鬻米发放流程作出规定。
三是对受赐人群的身份予以严格界定,即“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汉初宾礼长老的养老制度,在文帝之后政治实践中被后世所遵行,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送物上门优渥敬重。《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元狩元年四月派遣谒者巡行天下并存问致赐:
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有冤失职,使者以闻。县乡即赐,毋赘聚。
这里的“县乡即赐,毋赘聚”,就是赐物发放时的注意事项。如淳曰:“赘,会也。令勿擅征召赘聚三老孝弟力田也。”师古曰:“即,就也。各遣就其所居而赐之,勿会聚也。”可见汉武帝诏要求县乡基层官吏“送物上门”,不得将受赐者召集会聚在一起统一散发。之所以有这样的强调,一方面是为了体现对受赐者特别是高年之人的优渥敬重,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愁扰百姓,或者影响他们的农作安排。
又《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七月诏曰:
……《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其务崇仁恕,赈护寡独,称朕意焉。
东汉的仲秋行糜粥制度,是西汉“受鬻法”的流变。所谓“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意指按照规定,地方长吏应该亲自到场发送糜粥,这与“养老令”关于地方官吏亲自发放鬻米的规定,也是基本一致的。
武帝诏和安帝诏在发放物品环节的规定,表述不尽相同,但是似乎都是在遵循着一种既有制度。制度之源,应该就是文帝“养老令”中所谓“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虽然武、安二诏的表述远不如“养老令”细致,但是其内在关联不应被忽视。从这个角度上说,从文帝时期一直到东汉,“养老令”的部分规定似乎始终以制度的形式存在并被遵行。
其二,文帝之后被后世所遵行。前引武帝元狩元年四月诏,赐“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90岁以上老人所得帛、絮的数量,与“养老令”完全相同。武帝此项赐格所援引的模式,或许就是文帝的“养老令”。东汉顺帝阳嘉三年五月诏在赐格上几乎完全“复制”文帝“养老令”,而其后的桓帝建和二年春正月的赐例,亦与“养老令”的赐格相类。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的各个朝代,即使是在相同或相近的行赐背景下,不同的君主对高年的赐格往往存在着差异,说明当时不大可能存在着整齐划一的相关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先帝的模式和规格对后世没有任何约束力,在某个特定时期,先帝的模式和规格仍然可能以“故事”的方式对后世施加着影响。从顺帝阳嘉三年诏、桓帝建和二年诏的例子来看,文帝“养老令”所扮演的角色,不是编入典册的律令制度,而是在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的先帝“故事”。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来看,“养老令”在文帝之后被后世所遵行。“养老令”关于赐物发放流程的规定,是后世遵行的常设制度,赐格的部分内容在东汉时期仍然以先帝“故事”的方式产生着影响。(刘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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