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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十一条师德禁令和三条处分决定

(2014-01-03 20:20:00)

       教育部制定十一条师德禁令和三条处分决定

人民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林露实习生杨祎)记者今日从教育部官网获悉,教育部研究制定、今日发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详细规定了十一条师德禁令和三条具体的权限处分决定。

这十一条师德禁令分别是: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

(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而如果触犯以上任一条,会遵循三条处分权限决定进行处分,分别是: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感想:

以上的十一条师德禁令,从教师的职业道德层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社会热议和教师关心的校外补课,原来能够找到的依据是“在工作日,不准参与”,但这一禁令,没有这一限定,即应该认为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参与和组织有偿补课。另外对教师对学生批评时的语言和行为也做了将详细具体的要求,如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评价的不公平,以及侮辱、歧视、体罚等。

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有其特殊性,在学校之内,教师应该是学生暂时的监护人,所以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教师有义务和责任保护学生,另外,作为教学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教师,不应该利用手中的便利条件,诱导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收取学生的贿赂。

由此看来,这十条禁令的出台,将近一步规范教师的言行,规范正常公平的教学环境,它是作为教师,其职业道德的红线,不可以碰触。希望能够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这十一条禁令真正起到对教师的约束作用,真正优化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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