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产勘查顶层规范的修改意见
(2024-10-17 21: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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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分类》、《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
《地下水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的修改意见
(自然资源部 钱学溥 92岁)
一、
1.《矿产资源法》将我国172种矿产,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4类,这种按用途分类的方法,对矿产勘查来说,并不适用。
2.本人认为,宜按物态将矿产分为固体矿产、液体矿产、气体矿产3 类。其中液体矿产,考虑有无补给的问题,进一步分为石油矿产、地下水矿产2个亚类。地下水矿产,就是地下水或是以地下水为载体的矿产,包括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矿坑水、卤水5种矿产。
二、对GB/T 17766-2020《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修改意见
1. 目前执行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把储量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不符合逻辑,十分晦涩。
2. 制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目的,不是要对固体矿产的储量进行分类。制定该规范的目的,就是要地质队明确,在满足矿山设计和储量管理的条件下,不同的勘查阶段,固体矿产勘查报告需要提交哪几种矿产储量及其精度。
3. 为了满足矿山设计和储量管理的需要,在不同的勘查阶段,地质队可能需要提交固体矿产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动用储量。按储量平衡表,可采储量-动用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动用储量与可采储量,可以说同等重要。尤其是核实报告和闭坑报告,动用储量更为重要。目前执行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缺少动用储量一项。
4. 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动用储量都是实验数据。实验数据,不认定他的精度级别和可信度,就没有使用的价值。参考5个勘查阶段,确定5个精度级别,以A、B、C、D、E命名(也可以用验证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命名),对应的可信度是0.9、0.7、0.5、0.3、0.1。上述的精度级别和可信度,十分重要,也是规范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理应在规范的名称上有所表现。
5. 对固体矿产来说,有不同精度级别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动用储量,就可以满足各种勘查报告的需要。气体矿产、石油矿产和固体矿产一样,都是没有补给的矿产,有了不同精度级别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动用储量,也可以满足各种勘查报告的需要。那么,这3类矿产的勘查顶层规范,理应可以合并在一起,编制一个统一的《固体矿产、气体矿产、石油矿产储量分项及精度分级》。
6. 修改后的《固体矿产、气体矿产、石油矿产储量分项及精度分级》这个顶层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GB),不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GB/T)。
7. GB 17766《固体矿产、气体矿产、石油矿产储量分项及精度分级》主要内容是:这3类矿产的储量分为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动用储量3项,精度分为A、B、C、D、E 5级,对应的可信度是0.9、0.7、0.5、0.3、0.1。各个勘查阶段,需要提交什么精度的哪几种储量,由具体的矿种勘查规范规定。
三、对GB/T 15218-2021《地下水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的修改意见
1. 地下水一种矿产,不能编制矿产勘查顶层规范。只有地下水矿产一类矿产,才能编制矿产勘查顶层规范。
2. 地下水“资源量”包括储存量、补给量、可开采量3项。“资源储量”,不符合逻辑。
3. 没有分类的原则,因此,不是地下水资源量分为储存量、补给量、可开采量3类,是将地下水资源量分为储存量、补给量、可开采量3项。
4. 不是资源量分级,是资源量精度分级。
5. 修改后的《地下水矿产资源量分项及精度分级》这个顶层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GB),不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GB/T)。
6. GB 15218《地下水矿产资源量分项及精度分级》主要内容是:地下水矿产的资源量分为储存量、补给量、可开采量3项,精度分为A、B、C、D、E 5级,对应的可信度是0.9、0.7、0.5、0.3、0.1。各个勘查阶段,需要提交什么精度的哪几种资源量,由具体的矿种勘查规范规定。
四、 小 结
1.《矿产分类》不是矿产勘查的顶层规范,但是他是制定矿产勘查顶层规范的基础。
2. 对我国全部172种矿产来说,上述2个矿产勘查顶层规范也可以合并成一个——GB《矿产储量/资源量分项及精度分级》。这个矿产勘查顶层规范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固体矿产、气体矿产、石油矿产储量分项及精度分级》主要内容是:这3类矿产的储量分为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动用储量3项,精度分为A、B、C、D、E 5级,对应的可信度是0.9、0.7、0.5、0.3、0.1。各个勘查阶段,需要提交什么精度的哪几种储量,由具体的矿种勘查规范规定。
第二部分《地下水矿产资源量分项及精度分级》主要内容是:地下水矿产的资源量分为储存量、补给量、可开采量3项,精度分为A、B、C、D、E 5级,对应的可信度是0.9、0.7、0.5、0.3、0.1。各个勘查阶段,需要提交什么精度的哪几种资源量,由具体的矿种勘查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