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盐类勘查规范,盐类矿产分类不科学
(自然资源部 钱学溥 91岁)
1.
国家标准规定,矿产的定义是——赋存在地下或地表,由地质作用形成的,有经济意义的自然富集物。
每一种矿产,在普查、详查、勘探阶段,需要开展不同的工作,它们的储量和资源量的计算方法也各不相同,因此,针对每一种矿产,需要编制一份勘查规范。
2.
现行的盐类勘查规范,把盐类矿产分为3类——现代盐湖盐类矿产、古代固体盐类矿产、深层卤水盐类矿产。其中现代盐湖盐类矿产又分为现代固体盐类矿产、地表卤水矿产、浅层卤水矿产。这种分类方法,不科学,不符合逻辑。
3.
本人认为,现代固体盐类矿产和古代固体盐类矿产,按照规定,应该统一编制一份勘查规范。另外,现代固体盐类矿产、地表卤水矿产、浅层卤水这3种矿产,不应该混在一起编制一份规范。
4.
按照现行的盐类勘查规范,把盐类矿产分为3类编制勘查规范,提交的成果,必定是一个繁琐且凌乱不堪的规范。
5.
本人认为,首先应该编制《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岩盐》和《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卤水》2份规范。前者,包括不同地质时代各种固体盐类矿产,执行GB/T
17766-2020《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后者,包括不同类型卤水液体盐类矿产,执行GB/T
15218-2021《地下水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国家标准。
6.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卤水》国家标准,可以再分为“地表水补给的地表卤水”、“地下水补给的地表卤水”、“浅层卤水”、“深层卤水”4种不同类型的矿产。规范分别阐述它们在普查、详查、勘探阶段,需要开展的工作,以及它们资源量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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