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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祖麟剽窃证据之四

(2016-04-04 14:55:37)
标签:

365

文化

教育

分类: 汉语学界的那些事儿


 

       :梅祖麟的剽窃行为是长期的、系统的,这里起底梅氏另外一篇文章的观点和用例来源。

 

        梅祖麟剽窃别人的劳动成果并不是“偶发”事件,而是一种长期持续的“习惯性行为”。现在让我们再看他发表在《中国语文》上的另一篇文章的情况。

         梅氏在《中国语文》1990年第3期上发表了一篇长文,题目为《唐宋处置式的来源》(又见《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188-221页,2000年,商务印书馆)。让我们再来看看该文与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1958年)之密切关系(以下比较中的页码为1987年北大版)。

        关于处置式的来源王力先生已经做过详细的探讨,他的一个基本观察是:“在上古时期和中古的上半时期¾即七世纪以前,汉语里还没有处置式的存在。”(《汉语史稿》,408页,1980,中华书局)。梅文的最大特点是对这个问题作了重新探讨,打破了语法标记上的限制,把处置式的来源一直追溯到先秦时期,梅文最大的发现应该是确认了上古汉语的介词“以”构成的格式也具有处置式的功能。

         但是,上述观点起码已经为两个作者发现,一是祝敏彻的《论初期处置式》(1957,《语言学论丛》第一辑);二是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244-248页)。可是梅氏是以第一个发现上述现象的笔调来写的。但是我们只要作一简单对比,上述梅氏的“探讨”很多地方都需要打上引号。

 

        梅祖麟(1990)(《梅文集》194页):

 

   “先秦已有用“以”字的处置(给)式:

         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孟·万章上》)

         齐侯以许让共。(《左·隐公十一年》)

         因以文秀千匹,好女百人,遗义渠君。(《战国策·秦策上》)”

 

        太田辰夫(1958)《中国语历史文法》(244页):

 

    “这种处置式在古代汉语中也有,是用“以”来替代“把”的。

         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孟·万章上)

         齐侯以许让共。(左·隐公11

         因以文秀千匹,好女百人,遗义渠君。(战国策·秦上)”

 

         梅文与太田书中的相关部分,除了例句出处的文献表示方法有细微差别外,其它的都一样。观点一样,例句多少一样。更值得深思的是,例句的排列顺序也是一样的。大家知道《左传》比《孟子》成书早大约200年,正常的排列,应该是把《左传》例子放在第一位,然后是《孟子》的。太田在这一点上疏忽了,梅氏也在这一点上“疏忽”了。

       梅氏把上述太田的观点和材料据为己有之后,在其文章的“结论”部分对王力和祝敏彻两位先生进行颇为得意地批评,并充分展示了自己得意的“发现”:

 

       “本文和祝、王两位的看法有三点不同。第一、在方法上,祝、王两位把注意力集中在“把”、“将”两字用法的演变。我们却着重“以”字句、“把”字句、“将”字句结构的异同,因此认为“把”字句的前身不限于用“把”、“将”两字的句式。语法史的任务是观察旧有结构的承继,解释新型结构的产生;我们曾经在两篇文章里说明结构主义在语法史中的应用,这里不赘。第二,在实质上,我们认为处置(给)、处置(作)在先秦已经出现,处置(到)又在汉代产生。祝氏所谓的初期处置式其实是中期处置式。(略去第三点)

        (二)按照祝、王两位的说法,处置式的特点是把宾语提前,而且“处置式的产生大约在第七世纪到第八世纪之间”(王力1958413)。放在一起,结论是唐代出现了一种把宾语提前的新句式。这个结论,我们认为不能成立,但七十年代它却在国外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213页)

        看,梅氏这里对自己的“发现”多么引以为豪,不仅纠正了王力、祝敏彻两位先生的“错误”,还对汉语史地研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之后,还得意洋洋评说他人不是,这种行为实在令人费解。

                 

        中国虽然具有悠久的学术传统,但是学术规范至今还相当不完善。因为这方面的意识差,有一些人常常有意无意中作出“掠人之美”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是可以谅解的。但是梅祖麟是一个在西方受教育并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应该明白严格的学术规范。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对自己的剽窃行为,不仅是清楚的,而且有意去遮盖。这更显示了问题的严重性。现举一例加以说明。

        还以前文的例子为例。梅氏在《中国语文》1990年第3期上发表了一篇长文,题目为《唐宋处置式的来源》(又见《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188-221页,2000年,商务印书馆),该文中有三组例子都与太田辰夫的完全相同,而且说明的道理也是一样的,但是顺序正好与太田所排列的相反。 前文已经讲过,梅文的核心观点和一组例子均“取自”太田,不再赘述。梅文把处置式分为三类,其中前两类都与太田的一致,只是表述有差别。梅氏均无说明出处。详述如下。

 

         梅文的第一类:处置(给):Vb + Od + V() + Oi  ,例子为:“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孟·万章上》)” (梅文,194)

         太田的第一分类:(1)有两个宾语(直接、间接)的。例子为:“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孟·万章上》)”(太田,244页)

 

         梅文的第二分类:Vb + O1 + V + O2。“从先秦到南北朝一直有[AVB]的句式,意思是“把A看作B”、“把A当作B””。例子为: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梅文,196页)

         太田的第二分类:表示认定、充当的。(太田,244页)。例子: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太田,245页)。

 

        大家注意,梅氏这里只是把太田的分类用“数学公式”表示出来,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这是观点和分析上的抄袭,变换表达方式并不能掩盖问题的实质。

        更重要的是,梅文这些部分的例子跟太田的有三组的第一、第二两个例子完全一致,但顺序恰好相反:

 

(一)太田(1958244页):

       尧以不得舜为己忧。(孟·滕文公上)

       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

 

梅文(1990196页):

       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

       尧以不得舜为己忧。(《孟·滕文公上》)

 

(二)太田(1958244页)

     便把江山为己有。(秦韬玉诗)

     他把身为究竟身,便把体为究竟体。(维摩变文,光94

 

梅文(1990197页):

    他把身为究竟身,便把体为究竟体。(《维摩诘》,《变》,630

    便把江山为己有。(秦韬玉诗)

 

(三)太田(1958245页)

      若把君书比仲将。(顾况诗)

      若把长江比湘浦。(黄韬诗)

 

梅文(1990197页)

      若把长江比湘浦。(黄韬诗)

      若把君书比仲将。(顾况诗)

 

         更令人深思的是,梅文中的这几组例子,如果前两句跟太田的完全相同时,则颠倒其顺序,随后的则随其自然。比如梅文第三组的两个例子之后紧跟的两个例子为:

 

           莫把边地比京都。(王缙诗)

           以小计大,将瑜喻金。(《维摩诘》,《变》,603

          (按:“瑜”应为“金”字旁)。

 

此两例来自太田(1958),247页,上数1819两行所举的例子。当然梅文是把太田的例子作了“重新分组”。

        注意,梅氏的上述三组例子所说明的道理也是与太田的一致的。我们理解不了梅氏为何“颠倒”其顺序的原因。第一组的两例,都是出自《孟子》的同一篇文章,没有时间先后之分。第二组的两个例子也都是八世纪左右的文献,也没有先后时间之分。第三组的两个例子,顾况是八世纪的诗人,黄韬根据现有文献无法确知其生卒时间,也不知道为什么梅氏要颠倒顺序。这大概算是一种“组装艺术”吧,可以使人们认为梅氏的“车”跟太田的“车”是不同的。梅氏文章还有其它“取自”太田的例子,但“组装”得太复杂,且无规律,因此不一一罗列。这里只把三处有规律的“组装”提供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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