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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祖麟剽窃证据之三

(2016-04-04 14:29:20)
标签:

365

教育

文化

分类: 汉语学界的那些事儿


 

        2002年,我在北大中文论坛上发表系列文章,揭露美国康奈尔大学胡适讲座教授、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梅祖麟的长期系列剽窃行为。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所的有关领导坚定不移地站在梅祖麟一边,继续头版头条发表梅祖麟的鬼打架式的文章,而且对我实行全面长期封杀和诋毁。梅祖麟的好友丁邦新一方面发表文章为其辩护,认为梅用别人的观点不注明出处正说明梅祖麟才高潇洒,另一方面还当面劝我写一封悔过书,承认自己是诬陷梅祖麟的,试图置我于万劫不复的深渊。丁邦新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讲座讲授,台湾中央研究院的院士。大家想一个问题,国内外的学术界都被这些人把持着,学术能进步吗?

    别看这些人的头衔很大、光环很多,他们学术研究的成就和影响力加在一起不及我一个人的。所以我并不是想把一个什么名人拉下马,自己想出风头。我是以自己的学术人生为代价,做一件我自己认为应该做的事情。

    下面是一篇2002年写的材料,供学界人士参考。

 

         梅氏还有一些文章的“核心论点”是别人,但是对第一个发现此现象的人避而不提。但是这些发现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梅氏自己也没有去做。现以梅祖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表在《中国语文》上的两篇文章为例加以说明。

        梅氏的论文集中一共收了12篇语法论文(共21篇),目前已经确定,有四篇中的观点、材料或者分析都是来自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但是梅氏声明都是自己的发现。其中的两篇分别是:“关于近代汉语指代词----读吕着《近代汉语指代词》”(《中国语文》19866期)和“唐、五代‘这、那’不单用作主语”(《中国语文》19873期)。

       梅氏的“关于近代汉语指代词”文章提到了,唐五代时期指示代词不单用作主语的现象。有关行文部分并没有注明是任何其它作者提出来的。只在文章末尾的“参考文献”里列出了太田辰夫的《中国语历史文法》。其实太田辰夫(1958)已经明确提出这个观察,并给出了详尽的描写和大量的用例,还探讨了它的发展过程(详见北大1987本,116-121页)。

         现在,让我们认真对比一下梅氏的文章(即:《中国语文》1987年第3期上的“唐、五代‘这、那’不单用作主语”一文,又见《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107-111页)和太田辰夫有关部分的密切关系(《中国语历史文法》,1958,徐昌华翻译,1987,北京大学出版社)。

        梅氏在文章开头提出:“我们在《关于近代汉语指代词》(《中国语文》1986年第6期)一文中曾经指出,唐朝、五代这、那不能单用作主语”。即明确声明,这是梅氏自己的发现。

        然后梅氏引用吕叔湘先生《近代汉语指代词》一句话:“指物的这、那用作主语,也是作‘是’字的主语的最常见,早期多带‘个’,现代不带‘个’字的较多。”(223)。根据这句话,吕先生并没有看出这、那在唐、五代不能用作主语的现象。因此,如果是梅氏第一个发现了这种现象,应该是很有意义的。梅氏也明确指出,要把吕先生的话“说得清楚一点”。

       接着,梅氏根据志村良志(1984112-115)的130余个例子,总结出这、那最早用作主语的例子是宋代的文献。然后梅氏根据索引查出《祖堂集》只有“这个是”,没有“这是”等。

        本来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发现,王力先生的《汉语史稿》没有指出,吕先生也语焉不详。但是这一发现的荣誉也应该是太田辰夫的。

 

       太田(1958)首先指出:

    一、指示代名词“这”、“那”是唐代开始使用的(117页)。

    二、在唐代,用“这”的例子很多,但全是和名词配合使用的,似乎还不能说是独立词(117页)。

    三、到宋代,“这”也可以作为主语使用(117页)。

    四、“那”从唐代开始使用,但和“这”同样还不是独立词(119页)。

 

      太田的分析明确告诉人们,这、那产生于唐代,到了宋代才开始独立用作主语。这个发现不正是梅氏的“这、那在唐、五代不能用作主语”吗?

       客观的说,这个发现是非常了不起的,除了要求有敏锐的观察力外,还要进行大规模的调查。治汉语史有句经典的话“说有易,说无难”。太田是个“实力派”,他的每一个结论都是根据自己大量的调查得出的。

        再让我们看看梅氏做了什么。梅氏似乎非常胸有成竹,立刻对志村良志的书中所提供的130余个例子进行了“检验”,然后再用《祖堂集》的索引加以“进一步印证”。似乎梅氏已经知道了结论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令人不解的做法,因为志村根本不是在讨论这、那作主语的问题,而且他提供的例子只是文献中实际用例的很小一部分,怎么就能贸然得出结论呢?更令人困惑的是,在没有知道结论之前,一个人是不会想到去拿索引来验证的。

        我们认为,发现上述现象一定是一个大家,既需要敏锐的观察力,又需要大量艰苦的调查。但是,找更多的材料去印证这个规律,硕士的一篇习作而已。

       梅氏绝对是读过太田关于指代词发展部分的描写,因为他在86年《中国语文》的文章就是给吕先生的《近代汉语的指代词》一书写书评时,就引用了太田的书。但是不知道梅氏在1987年这篇文章为什么不但只字不提“太田辰夫”,而且连参考文献中也没有列。

       我们一再强调,别人的学术发现是一种重要的“财富”,“据为己有”是最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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