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可以看到、听到这样的措词:某某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从字面含义上理解,“被控制”之人应该是失去或限制了人身自由,处于被羁押、被监禁、被监视的状态。
但仔细想来,“控制”一词并不是法律用语,在法律条文中也没有实施“控制”的规定。相反地,我国宪法明确阐明了“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那么,对公民实施“控制”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儿,就值得认真探究一下。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项强制措施,并且相应规定了适用的条件、程序与期限。当符合所适用的条件,并且经合法的程序作出决定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自当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目前称之为“被控制”之人是否已合法地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控制”的强制措施形态究竟为何种?
如果所谓的“被控制”确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那么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的表述或公安机关提供给媒体的统稿中,完全可以告之公众具体采取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羞羞答答地进行回避;如果不是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则所谓“控制”之行为就存在非法拘禁的嫌疑。而真正令人担忧的就是后者是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实际存在。
笔者注意到,有相当数量的“被控制”案件都是民众普遍关心的,或被媒体视作具有新闻价值的,当公安机关将相关人员(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还不得而知)进行“控制”后,似乎可以起到平息民愤民怨的作用。但是,倘若公权机关不按正当的程序合法地行使公权,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可怕的局面,也是与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背道而驰的。
从法治原则而言,我们不仅要关注某人是否“被控制”,而应该更多地关注这种“被控制”是否依法而为之。否则,我们每个人都存在被公权机关进行“控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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