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交通事故未处理完不办审验的合理性质疑(对“公安部123号令”的质疑一)

(2012-10-10 10:37:41)
标签:

交通事故

处理

审验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近日,公安部第123号令(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由于涉及到众多的有车和驾车一族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仔细阅读了这个规定之后,发现该政府的部门规章在诸多处具有可商榷之处,笔者将以系列分析之方式,逐一进行分析,以求教于各位。

   在该规章的六十一条第三款有这样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按其列举式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驾驶证的审验将“不予通过”。这就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在没有处理完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将无法再合法地驾驶机动车辆车。这样的规定是否具有起码的合理性,我们不妨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现实状况作一分析: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无非是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仅就人身损害而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骨折的损害后果,按常言所云的“伤筋动骨一百天”计算,最轻微的骨折伤害也要历经数月;而对于采用植入内固定方式的骨折患者,一般要经过一年左右才可实施第二次手术撤除内固定。可以这样假设:当张三于今年的11月将要进行驾驶证的审验,而在10月份将李四撞伤,那么张三将面临至少一年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局面。倘若李四由于其特异体质而引成“骨不连”的状态,那么张三还将盼星星盼月亮地等待其骨头连上的时候,以期恢复自己的驾驶资格。而假设李四的损伤导致了植物人的状态,则张三同志驾驶资格的恢复还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

   在此问题上,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不予通过审验”的规定,并没有设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过错程度,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即使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根本没有责任,但是由于“事故未处理完毕”,那么您就甭想通过驾驶证的审验,您就靠边去巴望着“事故处理完毕”的那一天吧。

   诚然,现实中也的确存在事故中有过错的肇事方拖延事故解决的状况。但是,以不论青红皂白、一概以“不予通过审验”的强制方式剥夺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至少是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况且,即使在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明确给予了有效的救济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予通过审验”的行政不许可行为,其本身也是缺乏合法性依据的。

    从另一角度分析,“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本身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导致该事实状态的原因,或许并不是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责任。可能许多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受损一方(无论其责任程度如何)往往以各种方式拖延事故的解决,或者提出远远超出起码合理范围的要求而导致纠纷不能及时地息讼。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所引起的“不予审验”的后果,其隐含的本质内容就是将“未处理”的责任全部都归罪于不能通过审验的一方。

    公平与公正,是法律范围的基本特征。而当这种规范所显现的是背离此种特征时,其何以令人信服?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