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落实长效自治管理的建议
(2012-01-10 07: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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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解危长效自治管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管理规约杂谈 |
分类: 参政议政 |
为解决我市老新村危旧房的解危问题,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政府化大力实施了危旧房的解危改造工程,并作为政府实事精心组织实施,业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有些解危改造工程已进入居民回迁的选房阶段,居民入住新居已是指日可待。
由此而引发思考的是:由政府实施改造的旧危房,在改造之前大多没有建立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保障机制,部分住宅小区亦未有完善的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在遇有专项或局部的维修改造时,往往是采取政府投资的模式实施相应的改造,由此也就造成或可能造成政府对某些老新村循环往复地进行投资,并形成了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状态。
危旧房的解危改造已从根本上解决了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在完成了解危之后,还得建立起有效并长效的自治性质的维护与管理的机制,从而使获得解危的住宅小区能够在有效、持久、公平、合法的保障之下,享受解危改造所带来的成果,使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用于更需要的民生工程。今年,市政府在重大民生工程方面继续或新设的实事项目,包括了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虎丘地区综合改造、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梅巷片区和朱家庄片区以及解放新村部分危旧房解危改造等。在这些民生工程完成之后,如何落实长效的自治管理,并通过管理机制的设立使居民持久享受实事项目的成效,已成为不应忽视的问题。对此,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要前瞻性地进行调研、规划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为此建议:
1、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结合我市危旧房改造的实际情况,制订《危旧房改造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或相关的实施意见与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危旧房改造后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交存时限及相关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维修资金对改造后的居住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持续性的保障功效;
2、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其他公平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3、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及义务等作出约定,使改造后的小区自交房时起就有相应的应当遵守和得以维权的规范;
4、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对改造后小区所实施的对上述举措进行有效宣传,使居民在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加入到长效管理之中,并维护好自己的新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