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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遵循案件受理法定程序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建议

(2012-01-10 07:34:34)
标签: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立案

受理

裁定

维稳

维权

程序

杂谈

分类: 参政议政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条件,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此相对应,上述诉讼程序法对法院的审查与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义务亦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特别是在立案与否的程序规则上,诉讼程序法都明确规定了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此规定,在程序要求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院未按此法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操作,当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予以立案,也未在法定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甚至长时间不作任何的答复,损害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此问题,似应在认识上明确两个观念:

首先,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以确保程序的公正。任何超越或偏离法定要求的做法都应摈弃。

其次,要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只有在依法维权(包括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以不作答复的方式应对当事人的起诉,只会产生更多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为此,建议法院对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立案程序问题引起重视,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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